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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对《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存在相关部门职责界限不清晰;公共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路面停车拥堵、专用停车泊位闲置,缺乏重点区域合理收费调节机制;机动车在道路范围以外区域停放管理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全市住宅区、学校、医院、商圈等人员密集场所占用停车泊位现象严重,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缺少相应鼓励引导政策,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等问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依法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定一部符合实际的机动车停车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含了部门职责、停车管理与服务、停车设施供给、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共36条。

  (一)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对我市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停车管理等相关活动,合理划分部门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停车综合治理格局。

  (二)加大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和供给。一是加大停车设施的建设力度。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时,要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相关部门可组织利用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相关部门可设置临时停车场。二是统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根据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实行分别施划、统一管理,进一步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充分利用停车资源。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专用停车设施,可以全天或分时段向社会公众开放,缓解停车资源紧张。

  (三)对机动车停车服务和收费进行规范。一是突出地方特色,立足让利于民,将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用于经营的路内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由原来的十五分钟延长至三十分钟。二是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作用,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确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设施的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三是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能,明确监管部门应当对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等相关规定。

  (四)细化法律责任。一是对停车行为进行规范,在按线、入位、顺向、限时的总标准下,制定了禁止性条款,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使用停车设施时的责任和义务,并设置了相应罚则。二是对违法改变停车设施用途行为设置了罚则,进一步增强了约束性。三是针对居民住宅区附近车位紧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混乱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范,避免“僵尸车”等违法停车行为侵犯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今年年初,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工作的汇报,确定《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为今年正式立法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历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法制委、法工委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监察司法委审议意见,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外,同时向各立法专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还定向书面征求了四个班子副秘书以上领导、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各方面意见,发放征求意见函1100余份。专门向市政协发函,请市政协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先后组织召开条例草案研修会2次,集中修改7次,省级专家论证会1次。深入前进区、向阳区、郊区和富锦市等地的商圈、医院、学校和居民小区开展机动车停车情况实地调研,并在当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行政部门、人大代表和居民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程给予悉心指导。经2024年8月30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并通过了该条例。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6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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