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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七台河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2024年1月,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省立法条例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了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健全了立法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对标衔接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固化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解决立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及时修改我市立法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修改的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条例的修改工作,期间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起草了条例修正草案草稿。二是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并在《七台河日报》、市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三是邀请法律、语言文字等相关领域专家在哈尔滨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有关制度、程序、逻辑结构等方面开展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内容。四是多次到县(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实地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条例经反复修改完善,2024年8月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标对表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对我市立法条例作了相应修改。

  一是对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地方立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修改决定第二条至第八条)

  二是对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和权限进行补充完善。探索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根据区域协同发展需要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立法工作的意见;增加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丰富立法形式,统筹立改废释等内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地方立法权限作相应修改,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增加“基层治理”事项。(修改决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三是对地方立法程序进行补充完善。优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程序,细化编制要求,补充完善“专项立法计划”的内容;增加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案,征求代表意见的内容;增加紧急立法程序,规定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情形;完善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程序,规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完善法规案终止或延期审议程序;明确地方性法规公布后需要公开的立法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文本、草案的说明和审议结果报告;增加立法宣传内容,规定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解读条文。(修改决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是对备案审查制度及其他方面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生效;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对市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作出补充完善,将“市监察委员会”增加为可以提出法规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的主体,同时将县(区)人大常委会也列入上述主体范围内;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等多种备案情形、方式及程序;增加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内容;增加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规定;明确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或者决议适用本条例。(修改决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二)根据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实际进行细化补充

  一是坚持完善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相关内容。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应当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修改决定第九条)

  二是完善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程序。规定提案人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设定的依据作出具体说明。(修改决定第十八条)

  三是完善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程序。规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对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规定实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为专门委员会的,不再提出审议意见。(修改决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四是完善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程序。增加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规定并对听取意见的形式予以细化;增加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情形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等规定。(修改决定第二十五条)

  此外,对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6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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