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徐力: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好!欢迎大家出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省妇儿工委副主任、省妇联主席钱昀女士,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赵慧女士,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建平先生,省人民检察院一级巡视员朱德才先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查金滚先生,省妇联副主席张晓雯女士,请他们介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钱昀女士作介绍。
钱昀: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感谢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感谢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24年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我就我省《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修订背景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连续三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了“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的任务要求。
1992年我国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我省颁布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06年我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9年修正一次。《实施办法》施行30年来,有力促进了我省妇女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2年10月,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作了修订,在全面总结我国妇女事业发展成就与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进一步强化了妇女权益保护,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更好地与上位法相衔接,同时将我省妇女事业发展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实施办法》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决定对我省《实施办法》作第二次修订。
二、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我省《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着力完善制度机制,着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突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实施办法》将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贯穿始终,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责任机制,为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更加坚实的政治保证。
二是坚持法治统一。《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优化妇女发展环境。紧扣上位法,部分重要条款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处理好《实施办法》与《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与各项法律制度相衔接、相呼应。同时,系统衔接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妇女发展纲要,做到统筹兼顾,全面丰富。
三是坚持立足省情实际。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认真总结有关方面的实践经验,及时吸纳回应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认识一致的成功做法,不断巩固和发展我省妇女事业取得的成绩。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着力研究解决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妇女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九章54条,包含总则、妇女权益保障、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四个方面的内容。坚持增、改、删并举,强化制度机制构建,进一步细化强化县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职责,将男女平等评估、性别统计制度、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等内容写入《实施办法》。从权利确认、预防性保护、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水平。对上位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施办法》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关于总则部分
强调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新增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新增支持女性劳动者集中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建立妇女组织。
(二)关于妇女权益的保障
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一是政治权利保障方面,也就是《实施办法》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妇女成员的比例。新增村(社区)妇联可以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有关协商议事活动。
二是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方面,也就是《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细化了保护妇女人格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完善了预防拐卖、绑架妇女和解救安置被拐卖、绑架妇女的内容。强化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新增学校应当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关注未成年女学生心理健康,补充了密切接触未成年女性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查询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规定。加大了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对妇女常见病、多发病预防、“两癌”筛查、宫颈癌疫苗接种等作出规定。
三是文化教育权益保障方面,也就是《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文化教育的权利。新增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保障因生育中断学业的女性继续学习的权益。细化保障义务教育、终身教育、家庭教育、职业教育权益等内容,完善女性人才培养相关措施,支持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
四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也就是《实施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增加了保障妇女在新就业形态方面劳动权益的内容,工会、妇联可以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有关待遇问题,与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协商。细化了女职工特殊保护具体情形,新增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弹性工作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保障普惠性育幼服务供给,加大对用人单位开展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关注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五是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也就是《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强化了对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财产权益的保护。细化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等为由限制、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规定。
六是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也就是《实施办法》的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倡导新时代婚恋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新增婚姻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婚姻法律法规、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良好婚姻家庭关系。新增男女双方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强化了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和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
(三)关于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
补充完善了救济措施的内容,新增建立健全对妇女的多元化救助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公益诉讼等救济措施,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及执行的规定。关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运用大数据来提高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新增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的内容。
(四)附则
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的修订与施行,为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徐力:谢谢。下面开始提问,提问请举手,并介绍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中新社:今年9月,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94年江西省颁布实施该办法30年来的第二次修订,请问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赵慧: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重大修改之后,及时将我省《实施办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夯实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为维护妇女各方面权益,不断提升广大妇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和妇女权益保障,对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要求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必然要求及时修改我省实施办法,将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法规规范。
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的迫切需要。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民法典颁布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一批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相继制定和修改,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省《实施办法》有关内容及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细化和补充,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是更好维护保障妇女权益的现实需求。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将妇女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日益深入人心,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意识不断增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但在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改《实施办法》,推动解决我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困难问题,并将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中国妇女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问江西省《实施办法》在凝聚力量,夯实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方面有哪些相应规定?
陈建平: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根据上位法规定,从江西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凝聚社会各方力量、落实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对四项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本省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第六条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二是建立健全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等相关制度。第八条规定,“本省建立健全法规政策男女平等评估制度。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进行男女平等评估。”第九条规定,“本省落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省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社会性别统计报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是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会同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四是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在家庭暴力发生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有关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规定“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依法采取制止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协助安置被害人、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妇女联合会、民政、教育等部门通报。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应当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在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可以说,反家暴工作联动开展的特点贯穿处置家暴事件全过程。
徐力:谢谢!请继续提问。
都市频道:《实施办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作了明确规定。请问我省检察机关将如何结合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
朱德才:这个问题我来回答。省人大常委会对《实施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加强全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同时赋予检察机关更重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我省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深化认识、深刻把握、深入实践,依法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高质量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担当,持续推动构建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大格局。
一是坚持从严惩处,依法维护妇女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实施办法》明确了对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护,全省检察机关将严惩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犯罪。深入推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以“零容忍”态度严惩侵害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主动适应新时代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新要求,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的,准确研判情节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对于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按公诉程序依法追诉;加强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对侵犯妇女权益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
二是注重综合履职,依法拓宽妇女权益司法保护路径。《实施办法》新增了支持起诉制度和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全省检察机关将全面把握、深化做实。加大民事支持起诉力度,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侵害妇女起诉提供帮助。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婚姻家庭、医疗卫生等领域,加大对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依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列明的五种情形,依法统筹做好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工作。
三是坚持“应救尽救”,用心用情解决涉案妇女急难愁盼。《实施办法》规定了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全省检察机关将结合司法办案,全力做好因案致困妇女的司法救助。完善救助案件线索发现、移送、分析、研判机制,形成救助工作“检察一盘棋”格局;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从快审查、审批、发放,一体提升救助效率和救助效果。健全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对司法救助后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因案致困妇女,推动落实低保、就学、就业等多方面救助帮扶。进一步推动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多层次综合救助,帮助未成年女性被害人解决愈后难题。
四是突出标本兼治,更深融入妇女权益保障综合治理。全省检察机关将着眼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监督履职推动解决涉妇女权益保障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深层次、普遍性问题。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侵害妇女权益的普遍性、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工作模式,从机制上、管理上找漏洞、提建议、促整改,推动一类、一片、一域问题的解决,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运用调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刑事和解、公开听证等制度和程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大局稳定。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努力增强广大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浓厚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氛围。
徐力:谢谢!下面请继续提问。
新法治报:《实施办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请问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确保实施办法得到有效实施?
查金滚: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为贯彻实施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省人社厅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积极协同配合妇联、工会等部门,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为妇女劳动保障权益撑起“保护伞”。
一、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全面推进全省“5+2就业之家”建设,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金秋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集中为女性劳动者提供精准的人岗对接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女性就业,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惠企惠民措施,让支持女性就业的政策举措更显诚意、更有含金量。鼓励支持妇女创业,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业型女性劳动者,对符合条件的女性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今年以来,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妇女创业2.93万人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52.85亿元,平均每人次提供贷款18.03万元。
二、强化企业规范用工指导。开展妇女劳动保障权益政策进高校、进企业、进园区、进平台,集中开展政策精准宣传推介,提高女性就业群体、用人单位对妇女劳动保障权益政策知晓度,助推政策落地见效。发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企业常用制度范本,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开展企业用工法治体检,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督促企业与女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引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结合企业实际,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明确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检查。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坚决纠正查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联合妇联等部门开展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专项执法行动,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等用工制度,依法严厉查处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为女职工保驾护航。
徐力:谢谢!最后一个问题,请继续提问。
今视频: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江西省《实施办法》赋予妇联组织更大的维权工作责任,请问省妇联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张晓雯: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我省《实施办法》有19处提到妇联,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将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与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等有机结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一是强化宣传培训,推动全省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开展巾帼大宣传,联动各类媒体以及全省妇联系统162个新媒体平台,通过讲法、竞答、短视频、微课堂等,对《实施办法》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开展巾帼大宣讲,组织法律专家、妇女“法律明白人”、巾帼志愿者等“送法到基层”。开展巾帼大培训,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全省妇联分层分类,对《实施办法》进行专题辅导、条文释义、学习研讨。
二是强化尽责履职,提高全省妇联维权服务水平。加强妇联维权阵地作用发挥,充分运用全省1767个妇女儿童维权站、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站、妇女儿童司法鉴定援助中心在纠纷化解、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功能。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进一步畅通妇联信访、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为妇女群众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心理疏导等帮助。加强关爱帮扶,持续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拓展家庭教育指导;主动发现,及时报告侵权隐患、违法犯罪线索,推动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加强对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及家庭的关爱,推动资源和服务向基层倾斜,把维权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
三是强化协同联动,形成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合力。主动协调跟进,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落实党政主导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推动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侵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等重难点问题。深入调研,建言献策,积极配合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调研监督工作,密切联系妇联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法律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促进《实施办法》落实。搭建平台,整合力量,推动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等妇联团体会员和社会专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我们将同社会各界一道,认真落实《实施办法》,继续推进走访联系常态化、发现报告制度化、协调联动机制化、关爱服务精细化,促进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徐力:谢谢各位发布人!根据议程安排,答记者问就到这里。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工作,修改《实施办法》是将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实施办法》明天就要开始施行,我们相信,一定会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原文链接:https://jxrd.jxnews.com.cn/system/2024/10/31/0206839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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