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前积极提前介入修正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对立法重点问题多次进行沟通协调;会后,将修正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在海南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就修正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组织有关企业和省直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5日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解决禁塑工作日常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不同类型可降解技术的研发。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推广塑料制品替代产品,应当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技术的科学研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不同类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机理及影响研究,促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降解技术成果转化,并根据成果转化适时调整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 ”(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提供替代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正草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鼓励经营者有偿提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等替代品”,经营者是否有偿提供替代品属于市场行为,由其自主决定,不宜在立法中予以鼓励。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中的“有偿”一词。(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
三、关于使用或者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对违法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处罚,修正草案应当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同时,我省禁塑种类比国家规定的多,范围比国家规定的大,对国家禁塑范围外经营者的违法使用行为的处罚应当合理设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在修正草案中明确“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的内容。二是对国家禁塑范围外,经营者为单位,违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的罚款额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万元”;经营者为个人,违法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的罚款额度由“五十元到二百元”修改为“一千元以下”。(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
此外,还对现行规定和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dffg/hnsdfxfg/202410120042367269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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