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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创新出台地方性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6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人大

  

  近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施行《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办法》,着眼于立法的全周期管理,从立法前期调研、立项论证、草案起草、专委会初审、法制委统一审议、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公布、法规实施宣传和监督、立法后评估和清理等立法前、中、后的各个环节各个流程入手,建立全覆盖、常态化、长效化的立法质量和效益管理的工作制度体系,努力打造立法“精品工程”,维护法规实施的强大生命力。

  一是深入贯彻立法“全过程民主”。《办法》遵循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将全过程民主融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增强“开门立法”的实际效果。《办法》明确,要建立人大代表立法专业工作小组、人大代表定期定点接待和收集基层群众对立法工作意见、人大代表认领或者受委托参与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调研起草等制度,并实现“人代会立法”常态化;扩大基层立法联系点覆盖范围,赋予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立法全过程并共同做好法规实施的监督、宣传工作等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库等渠道在联系基层群众、反映社情民意、开展社会调查中的作用,并综合利用各类信息媒体,建立地方立法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动员、支持、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立法全过程和法规实施的监督、宣传等工作。

  二是实行全过程“项目专员负责制”。《办法》规定,法工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指派专人作为“项目专员”,参与立法项目前期调研小组、草案起草小组,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初审时,应当听取受指派全程参与立法项目前期调研、起草工作的“项目专员”对起草工作和草案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时,应当听取法工委全过程参与立法工作的“项目专员”对有关前期调研、起草、初审、一审后调研修改和相关争议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全过程参与立法工作的“项目专员”应当列席法制委员会会议,并针对草案重点条款修改和相关争议问题处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是建立全过程质量评审机制。《办法》建立了面向社会开放的全过程质量评审机制,将立法质量管理贯穿于立法前期调研、立项论证、草案起草、初审、草案修改和统一审议、法规实施后的动态维护等全过程立法工作中,根据各环节工作各有侧重、目标一致、层次递进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全过程立法质量评审机制。比如,在“立法前”环节,要求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要“对每件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紧迫性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调研、论证”;对“涉及改革发展全局和重大利益调整的项目,拟列入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应当根据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立法前期风险预测和绩效评估”。

  四是加强法规的“动态维护”。宁波人大在全国率先探索全面建立法规动态维护机制,2019年12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机制的决定》。《办法》对动态维护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强调,对法规实施及其日常宣传、监督和立法后评估、清理、解释、释义等工作机制的创新完善作了全面规定,健全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专项审议、专题询问和执法检查的常态化机制,将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两级人大备案审查范围,并建立了全媒体、广覆盖、多渠道、日常性的法规宣传解读、信息收集、评估清理机制,要求法规实施单位每半年对法规进行检查、梳理和提出清理建议,同时,全面推行地方性法规重点条款释义和典型实施案例定期报送、选编公布制度等等。

  五是实行全过程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办法》要求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方性法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全面对接、深度融合,建立地方立法综合应用场景,设置地方立法各环节工作任务的数字化管理模块,统筹立法全周期管理、立法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立法工作智能辅助等系统建设,全面、实时、动态反映立法全过程工作情况,提高收集、研究、处理立法信息资料的便捷性、有效性、精准性,为促进立法全过程民主和高质量立法提供坚实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sxrd/sxrdzhq/202109/t20210916_92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