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省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动非遗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扎实做好非遗调查建档、整理研究、传承传播、转化利用等工作,加快推进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建设。为进一步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夯实工作基础,提升代表性项目保护水平。一要提高认定质量。严格认定准入,做好立项前期调研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及操作细则等制度规范,充分发挥专家评审机制作用,确保代表性项目的历史真实性、传承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二要强化项目管理。加强代表性项目存续情况评估,适时开展保护情况监督检查,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形成结构科学、内涵丰富、传承有序的名录体系。加强保护单位履职情况监督评估,落实动态管理要求,切实发挥保护单位保护传承前沿作用。三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非遗调查记录成果,统筹全省非遗数字化资源,不断完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标准,丰富扩展省级非遗数据库功能及覆盖面,指导推动市县级非遗数据库建设,促进非遗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
二、强化培育培养,发挥传承人主体作用。一要加大扶持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传承人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传承奖励制度,探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多渠道资金投入体系。统筹提供传承教习场所,加强传承人工作室建设,组织多种形式的研讨交流活动,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实践。完善非遗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加强评后管理和评审结果使用,充分激发传承人的职业获得感和社会认同感。二要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对现有传承人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年轻传承力量培养,探索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实施传承人群研修培训计划,破解传承人认定方式单一、传承模式不够多样等瓶颈,逐步形成年龄结构合理、技艺技能升级、地域分布优化的传承人队伍体系。三要强化学科支撑。突出非遗学科应用性和交叉性特征,加强高等院校非遗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建立健全以培养技能为重点的非遗人才培养机制,深化高校与非遗传承人及行业企业合作,夯实非遗传承人才培育基础。
三、加大宣传普及,展示非遗内涵魅力。一要深化研究阐释。遴选充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精髓的代表性项目,挖掘阐释其蕴含的思想理念、人文精神、传统美德等,促进与当代生活相结合,增强文化传播力和感召力。二要丰富传播渠道。统筹各类公共文化资源,打造形成集展陈、体验、教育、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综合设施体系,扩展非遗展示利用空间。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充分发挥科技赋能作用,综合运用新媒体、现代科技等手段,将非遗元素融入动漫设计、游戏开发、影视作品制作等,推动非遗传承发展“破壁出圈”。三要强化全面推广。结合传统节日、重要活动等节点,推动非遗保护传承进机关、校园、企业、社区,形成全社会了解非遗工作、支持非遗保护、参与非遗传承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在重要外事活动、会议中植入非遗元素,生动展示我省非遗保护传承的鲜活实践和创新成果,讲好安徽故事,提升安徽文化影响力。
四、推动活化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要加强生产性保护。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非遗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产业化发展,可以采取建立特色产业园区、搭建线上线下双平台等方式,实现规模生产批量销售;也可以鼓励坚守传统技艺,探索订单化、定制式等小众模式转化,以保存艺术鉴赏价值为主,形成高端品牌效应,满足群众不同需求。通过激发其“内生造血”功能,实现在利用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二要推动产业融合。找准非遗与相关产业的契合处、联结点,积极探索“非遗+”模式,将非遗与群众生活、研学旅游、乡村振兴、现代服务业发展、城市功能品质升级等有机结合,开发更多文创产品和业态,实现非遗从文化资源到产业动能的转化提升。三要主动融入重大战略。在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非遗保护传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加强对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中的非遗传承保护,实践并完善区域协作保护机制,发挥非遗的文化认同和情感连接作用,让非遗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绽放新光彩。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2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翠凤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检查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监督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省委文化强省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这次执法检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党纪学习教育要求,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法律性。紧扣法律法规,将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定职责落实和非遗保护传承、利用发展、宣传传播、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作为检查重点,逐条对照检查。二是注重全面性。听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并委托全省16个市的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再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宣城、芜湖、阜阳、亳州4市,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翠凤、杨光荣分别带队开展实地检查。三是注重专业性。邀请相关领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查看博物馆、传承基地、传承人工作室、生产企业等非遗有关场所,并听取国家和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省非遗研究会、有关非遗保护单位等方面意见建议,全面了解非遗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执法检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效
“一法一条例”实施以来,全省上下积极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非遗调查建档、整理研究、传承传播、转化利用等工作。
(一)保障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一是强化法治引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立足其非遗资源禀赋开展立法。目前,宿州等9个市出台非遗保护地方性法规,其中淮南、芜湖、宣城、安庆等市就花鼓灯、铁画、宣纸、黄梅戏等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进行专项立法。二是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全省“十四五”非遗保护传承行动计划,明确非遗事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省级非遗传承基地和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省级非遗保护资金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细化非遗工作的具体举措。三是提高资金投入。“十四五”以来,省级传承人补助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至7000元,省级非遗项目保护资金由1300余万元增至1539万元,累计统筹国家级和省级非遗保护传承资金16766.9万元。四是加强普法宣传。结合传统节日、重要活动等节点,充分利用非遗传承体验展示等场所,通过展演展示、文创市集、竞技竞赛等形式,开展普及宣传。常态化举办培训交流、主题沙龙,对各级非遗保护工作者进行重点宣传。
(二)研究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完善名录体系。开展普查工作,收集非遗线索近2万条。不断完善四级名录体系,现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99项、省级626项、市县级6026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19人、省级792人、市县级7827人。积极参与人类非遗申报工作,徽州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等7个项目入选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二是开展整理研究。组织编撰出版《安徽非遗研究》等数十种专业图书。对黄梅戏、大别山民歌等剧目曲本进行系统搜集整理和数字转化留存,形成《黄梅戏曲本典藏》《大别山红色民歌抢救性声音记录》等成果。举办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坛,围绕新时代非遗活态传承与创新等主题深入研讨。三是推进场所建设。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馆建成开放,2023年试运营以来累计接待市民及游客1.3万人次。亳州、宿州、黄山等市在建设市级综合非遗展示场馆的同时,还开设徽派雕刻、华佗中医药博物馆等专题展馆展厅。四是推动区域整体保护。以古村落为载体,成功创建国家级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因势利导,先后设立安庆戏剧、宣城宣纸、亳州中医药等3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推进我省代表性文化和传统技艺一体化保护传承。
(三)传承利用路径不断拓展。一是夯实非遗传承基础。依托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院校实施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先后培训学员709人次,做好有关非遗项目传承人储备工作。加强非遗领域学科专业建设,现有23所本科高校、20所专科院校、27所中职学校开设相关专业点110个,每年可培养非遗领域人才1.5万余人。推动非遗项目转化利用,建成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7个,认定省级非遗工坊36个。二是推动融合发展。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主动承办中国非遗传统技艺大展,连续举办三届大运河文化带非遗展、五届长三角城市非遗特展,促进区域非遗交流合作。在乡村振兴、文旅融合、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中发挥非遗资源优势,认定泾县中国宣纸小镇等一批特色小镇,打造涵盖42个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的精品旅游线路,建设徽文化产业园、阜阳非遗民俗文化街区等项目,推动非遗产业集聚发展。三是加强对外交流。利用国际展示窗口,在安徽国际文化旅游节、RCEP成员国地方政府文旅合作恳谈会等活动中,设立非遗展示专区或植入非遗元素,向世界宣传推介我省非遗保护传承的鲜活实践和创新成果。
二、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责任尚需压实。一是规划落实仍有差距。非遗法第六条、省条例第五条要求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检查发现,部分县级政府尚未将非遗保护和传承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纳入规划的部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推动工作落实上与规划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二是统筹作用发挥不足。省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遗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检查发现,少数地方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跨区域协调推动不足,实际工作中存在管理空白和职责模糊的情况。三是宣传贯彻不够深入。非遗法第八条、省条例第二十四条等对非遗保护宣传作出规定。检查发现,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大多局限在相关展馆,宣传手段单一,受众有限,群众主动参与保护和传承的意识不强。
(二)工作保障有待加强。一是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省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建立专家评审库。检查发现,相关评审细则、标准尚不健全,市级专家评审库建设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性工作开展。二是经费保障仍显不足。非遗法第六条和省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等要求将非遗保护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检查发现,省级财政已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与长三角及中部省市相比总量偏少,分别约占浙江的19%、河南的30%、湖北的55%。市县两级政府受财政保障能力影响,对本级非遗项目投入严重不足,个别市及大部分县区未能将非遗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致使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人补助经费落实不到位。三是履职能力有待加强。非遗法第七条、省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遗有关工作。检查发现,部分市县文化主管部门承担非遗保护工作的人员变动频繁,难以适应综合性、专业性、长期性的履职需要。四是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非遗法第十三条要求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并对外开放。检查发现,省级非遗数据库知晓率不高、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市县级非遗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非遗信息公开不足。
(三)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人管理措施不完善。非遗法第三章、第四章和省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认定、保护、支持、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检查发现:一是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不够科学。由于市县级项目认定规范和具体标准不完善,存在项目准入“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导致市县两级非遗项目基数较大,部分项目质量不高。二是传承人培养和管理服务有待加强。我省国家和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65岁以上的分别约占47.8%和37.1%。由于非遗项目传承主要依靠口传心授,教习时间长、见效收益慢,年轻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不高,部分项目传承困难。各级主管部门对传承人传承情况监督不足,“能进能出”的传承人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三是保护单位作用未充分发挥。部分保护单位受经济收益、与传承人发展理念不尽相同等因素影响,不能完全有效履行保护传承职责。同时,主管部门对保护单位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没有充分落实。
(四)转化利用水平有待提升。非遗法第三十七条、省条例第四章等明确鼓励和支持发挥非遗的资源优势,开发相关文化产品和服务。检查发现,由于部分传承人在推动非遗产业化上认知不一,产业化过程中对传承人权益保障缺乏相应的制度依据,政府在引导转化利用上缺乏有效统筹和创新举措等因素,非遗产业化发展受限,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不够。
三、意见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贯彻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精神,压实政府主体责任。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站在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安徽篇章的高度,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加快推进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强化规划引领。进一步落实“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总结推广经验。提前谋划介入,将非遗传承保护纳入“十五五”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三要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非遗普查成果运用,统筹全省非遗数字化资源,完善省级非遗数据库功能及覆盖面,引领指导市县级非遗数据库建设,促进非遗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四要加强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将非遗宣传融入日常生活,提高群众知晓度,形成全社会了解非遗工作、支持非遗保护、参与非遗传承的良好氛围。
(二)理顺体制机制,强化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保障。一要健全配套制度。在非遗代表性项目调查记录、评审专家库建立、传承人和保护单位评估监督等方面,细化规章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增强工作开展的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二要拓宽投入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省文创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非遗文化产业,探索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遗展示传承场所、捐赠或设立基金会等方式筹措资金。三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联系协调机制,配齐配强基层工作力量,加强对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的规划推进、资源调配、协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推动中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系统思维,提高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科学化水平。一要强化认定准入。建立健全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标准及操作细则等制度规范,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做好立项前期调研普查工作,提高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认定工作质量,涵养发展梯队合理、谱系分明、规模适度、传承有序的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名录体系。二要强化培养培育。完善传承人培养培育计划,深入开展带徒传艺工程,落实传承奖励制度,对现有传承人名录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非遗集体传承的实践总结,探索认定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群体。深化高校与非遗传承人及行业企业合作,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共建教材、课程、教学资源库、实习实训基地等,夯实非遗储备人才的培育基础。三要强化评估监督。加强对传承人履职和保护单位开展工作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严格依法落实传承人传承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对履职不力的传承人或保护单位,依法取消其传承保护资格,完善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动态调整机制。
(四)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非遗活化利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一要破解非遗活化利用瓶颈。合理使用新兴技术,在坚守非遗核心技艺手工传承的基础上,对于重复性、体力强度大的生产环节,采用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代替,提高产出效率。围绕保持非遗项目的核心竞争力,加强非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其转化管理,充分保护传承人合法权益。二要推动非遗差异化发展。根据非遗项目特点和存续状况,着力探索不同的发展路径。对与现代生产生活关联度不高、传承濒危的非遗项目,要充分利用数字化等手段妥善记录保存,做好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要加强传承人培育和传习基地建设发展,引导其与现代生活和群众文化需要相结合。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非遗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产业化发展,可以采取建立特色产业园区、搭建线上线下双平台等方式,实现规模生产批量销售;也可以鼓励坚守传统技艺,探索订单化、定制式等小众模式转化,以保存艺术鉴赏价值为主,形成高端品牌效应,满足群众不同需求。通过激发其“内生造血”功能,真正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三要提高产业融合水平。找准非遗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契合处、联结点,积极探索“非遗+”模式,将非遗与群众生活、研学旅游、乡村振兴、现代服务业发展、城市功能品质升级等有机结合,实现非遗从文化资源到产业动能的转化提升。
原文链接: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17270546866307657&strColId=d446fe13a1d943bf98e0552278230c64&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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