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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让精神卫生工作更有深度、温度、力度

发布时间:2024-09-21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0月10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更好地推动贵州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作为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和2024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审议项目之一,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到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其间经历了多轮审议讨论和广泛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论证改稿工作,最终形成了符合贵州实际的法规。

  “《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国家精神卫生法律体系的积极响应与细化,更是贵州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注民众心理健康福祉的具体体现。”“这标志着贵州省在精神卫生领域迈出了坚实而重要的一步,为全省人民的心理健康筑起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线。”“它如同一束温暖的光,照亮了那些曾经被忽视或误解的心灵角落,让每一位需要关怀的人都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力量。”……《条例》的及时出台,在社会中引起了良好反响。

  

  坚持预防为主,让工作更有深度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精神卫生工作的内容,是指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以及相关的服务管理与保障活动。心理健康促进,则是指制定及实施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的措施、对公民进行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心理问题与心理危机的处置等活动。

  同时,还明确了精神障碍的含义,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在确定适用范围的前提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精神卫生工作的原则,强调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治疗、照护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制度。

  如何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在第二章中,《条例》针对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特殊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齐心协力做好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以更好地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完善体制机制,让服务更有温度

  “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近年来,我省心理应激因素增多,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较为突出;我省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十分紧缺且分布不均,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主要分布在省和市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随访、管理工作仍不到位,监护责任难以落实。”2023年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新武作关于《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了我省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急难愁盼问题。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中重点聚焦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康复与照护,以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各个流程和重点对象,从小处着眼,往深处拓展,突出建立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为提高精神卫生工作水平提供科学指导,为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例如在诊断环节,《条例》规定,对就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照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诊断标准和规范,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诊断。并进一步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在治疗中,《条例》明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执行住院管理制度,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为其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在康复与照护中,《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照护服务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设立政府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等职责,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应当具备的技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进行了优化,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和看护照料、救治救助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明确,充分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保障措施,让执行更有力度

  《条例》能否有效实施,精神卫生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离不开政策、资金、人员等保障措施。为此,《条例》第六章、第七章对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立精神卫生机构精神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医疗救助费用和公立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经费补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保障并改善工作条件,组织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参加休养疗养,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辅导。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服务。

  此外,《条例》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疗岗位从业人员政策、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发展政策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精神卫生工作。”《条例》还对加强人大监督设立了专门条款。(记者: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伊航)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9/t20240918_85717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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