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能源供应企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24-09-15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低碳发展关乎人类未来。继2024年4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能源法草案9月10日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与此前相比,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宪法为该法的立法依据,并作了多方面调整。
根据党中央有关实现“双碳”目标任务的部署,草案二审稿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调整补充,将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同时增加规定,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针对有多方建议对能源供应企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拒绝或者中断能源供应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处分的法律责任,修正决定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该违法行为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对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由处相关主体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二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修正决定草案还明确推进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安全可靠有序要求,并增加规定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增加规定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增加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等;增加有关促进储能发展的规定,还规定国家通过实施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9/t20240912_439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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