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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05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今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是新中国宪法70周年。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和1954年宪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宪法为根本法律遵循和活动准则,有效运行、完善发展,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新征程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总结70年来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重要成就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发展的宝贵经验,对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法紧密相连

  国体即国家性质,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与国体相适应、相统一。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进而规定了与之相适应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法紧密相连、同频发展,互为表里、相得益彰。

  从历史发展看,党领导人民建立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探索也是党领导人民制宪修宪的法治实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宪法性文件,对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参议会制等政权组织形式作出规定,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探索。1940年,毛泽东同志指出:“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一主张描绘了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宪法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一以贯之确立下来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厚重的历史根基、坚实的法治基础和深厚的社会土壤。

  从实施效果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党的领导是宪法确立的最高政治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宪法明确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有机统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规范、制度运行全过程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对此有过深刻论述,鲜明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有效保证国家治理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

  从方向道路看,我国宪法为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实践充分证明,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我国社会土壤中成长起来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我们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道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坚决反对“宪法司法化”等似是而非的论点。

  二、我国宪法为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国家根本法依据

  贯彻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则,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以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涵、制度规则,为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国家根本法依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着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理和重要原则,包含着一整套构建科学、运转协调的重要政治制度和行为规范,集中体现我国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和国家活动的根本准则,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具有根本地位,以国家根本法予以规定,夯实了宪制基础,增强了权威性。

  我国宪法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涵。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总结70年来的成功实践经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一是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二是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四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五是实行依法治国,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六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职责。为了加强宪法监督、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我国宪法专门赋予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相关职权,明确其职责任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职权职责。这样从上到下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完整的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为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供了有力抓手。

  三、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要任务。1954年宪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模式,1982年宪法对此作了丰富拓展,并将监督宪法实施的重大职责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翻开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宪法实施新的一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监督方面的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担负起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进行宪法修改、开展宪法解释、推动宪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职责和使命,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把新时代宪法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通过宪法修正案,与时俱进推进宪法制度建设。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了第五次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等。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有力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草案)》。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及相关制度举措,明确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制度和立法体制。图为大会表决现场。 新华社记者 翟健岚/摄

  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到2010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1件,新制定法律81件,修改法律258件次,作出法律解释10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2件次。现行有效的法律为303件,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以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不断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党中央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审查对象全覆盖、审查主体全链条、审查程序全过程。认真把好法律草案起草、统一审议环节的宪法关,对每一件提请审议的法律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都进行合宪性审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安排;在制定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对外关系法、爱国主义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过程中,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适当处理,确保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每一条规定都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连续七年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依法予以撤销、纠正或者处理;建成统一的覆盖全国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正式开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发挥宪法对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要作用,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和基本法共同确定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发挥宪法在港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创制性运用宪法制度和宪法规定应对治国理政遇到的重大风险挑战,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新发展新实践。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2020年和2021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这些都是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大举措,是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作出的具有重要宪制意义的创新制度安排,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说服力、影响力。宪法宣传教育是宪法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宣传、教育、研究共同推进,坚持知识普及、理论阐释、观念引导全面发力,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全党全社会宪法意识明显提升,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显著增强,为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2018年,宪法宣誓制度写入宪法修正案。同年3月17日,习近平同志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全票当选为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后,现场进行了宪法宣誓活动,这是共和国历史上国家主席首次进行宪法宣誓,意义重大,影响深远。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第一、三、五、十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之际发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署名文章,引领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国家集中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促进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多年召开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从2018年12月4日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开始,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图为2023年12月4日,江苏省扬州市杉湾花园社区普法志愿者给学生讲解宪法知识,让学生们学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培养学生遵守宪法的意识,以此迎接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到来。新华社发孟德龙/摄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实施宪法关于特赦的规定,于2015年、2019年先后两次作出关于对部分服刑罪犯实行特赦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根据宪法精神,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创制性安排,于2016年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保证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常运行和履职。

  四、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谱写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实践新篇章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宪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我们要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新中国宪法70周年重大历史节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宪法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根本法律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贯彻落实全会关于做好宪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认真总结多年来组织撰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创新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经验成果,探索通过报告反映宪法实施情况和监督宪法实施情况,包括与宪法实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情况,与宪法实施有密切关系的事业发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合宪性审查工作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重点和工作建议等。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实施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合宪性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做到每一个环节都把好宪法关。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采取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贯彻落实全会关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结合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积极发挥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人大代表直接参与行使国家立法权的立法实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配套、清理等工作,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要把这些任务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落实执行,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贯彻落实全会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加强宪法宣传和理论研究,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推动有关方面完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总结新中国宪法70年来的经验成就,聚焦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加强对新时代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实践的宣传解读,构建自主的中国宪法话语体系,讲好中国人大故事、宪法故事。

  贯彻落实全会关于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行使好宪法赋予的职权职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证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保证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实现。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不断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审议办理质量,建好用好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联系群众的平台。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完善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健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监督等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4/09-03/200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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