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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以法治手段破解煤矸石污染防治难题

发布时间:2024-09-0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8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七台河市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七台河作为以煤为主的资源型城市,在为国家贡献了6亿多吨优质煤炭的同时,也伴生了大量以煤矸石为主的大宗煤系固体废弃物。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七台河立法从“小切口”入手,着力破解煤矸石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难题。该条例也是全国首部防治煤矸石污染的地方性法规。

  

  问题导向

  及时回应民生关切

  将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纳入地方立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七台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多年以来,煤矿城市对煤矸石污染环境司空见惯,产生煤矸石的企业污染环境防治主体意识不强,关停矿井煤矸石治理责任不明确,对煤矸石综合利用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向河流、桥涵、道路、林地等偷排煤矸石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将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作为煤城的重点,要求限期治理,群众对煤矸石污染环境治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提出立法建议。目前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主要依据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涉及煤矸石的规定较少,难以满足基层治理需要。而煤矸石污染环境的行为多受利益驱动,不依法设定相应的处罚,仅靠政府行政管理难以有效治理。条例充分考虑了煤矸石积存的历史原因、煤炭采选企业可承受程度、综合利用企业发展所需等因素,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舆情风险评估,一致支持该项立法。

  

  畅通民意

  聚焦全过程人民民主

  条例的制定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条例成立了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煤炭管理等部门协同推进的立法起草小组,市人大城环委、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七台河市实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到煤炭采选企业和煤矸石综合利用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召开多个层面座谈会,发放了立法调研问卷,赴四川省乐山市、贵州省六盘水市进行考察调研。在七台河日报、市人大微信公众号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单独征求了市四个班子所有成员和市直、中省直各部门、人大代表等意见。到哈尔滨邀请法律、环境保护、语言文字等方面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在市域范围内组织舆情、宣传等方面专家论证评估。

  社会公众通过依法依规渠道对法规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在市委党校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中,煤矸石综合利用企业代表徐春峰提出,开展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是推动煤矸石综合治理的治本之策。建议推动煤矸石无害化处理产业链建设,重点发展煤矸石建材、高岭土、水工产品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增加从设计源头选用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煤炭采选企业代表焦强提出,煤矸石处理是世界难题,因我市煤层厚度、高度等原因,在我市采用井下回填等处置方式成本较高,应当倡导多渠道的治理模式和综合利用方式。另外,针对综合利用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怎么利用,怎么补贴,应当由政府出台指导性意见,会有更好的效果。市人大代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收集员张瑞欣提出,在七台河市,由于历史原因,停用或者废弃煤矸石山的防治管理存在盲点,原煤炭采选企业解散或者关闭、破产后,大量废弃煤矸石无人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建议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这些意见和建议都为条例的修改,提供了很好的帮助和参考。同时,立法也将群众的诉求转化为制度规范,让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及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期待,将民意融入法规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

  

  小切口立法

  解决环境治理大问题

  条例共五章三十条,条款不多,但注重突出解决重点矛盾问题:一是增加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求,同时也为了调动各方参与煤矸石生态治理积极性,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机制,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在煤矸石污染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细化企业的主体责任。针对部分煤矿企业没有固废处置主体责任意识、把煤矸石作为一种资源长期堆放制约煤矸石处置利用问题,条例明确产生煤矸石的单位应当履行环保主体责任,采取相应措施处置和利用煤矸石,控制增量、逐步消纳存量。煤矸石临时堆放不得超过三年储矸量,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委托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置或者利用。三是鼓励支持煤矸石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煤矸石综合利用是解决煤矸石污染问题的治本之策,因此,条例将名称定为“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突出其重要意义。同时条例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在建筑物、市政建设工程等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煤矸石等综合利用产品。鼓励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市场规则在设计、建筑施工中优先选用煤矸石制品,推动和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四是明确部门和属地职责。条例从主管责任、属地责任纵横两个方向进行规范,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尤其是对关停矿井和废弃煤矸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认责任,无法确认所有权人的,由煤矸石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环保属地责任负责。五是体现地方特色和务实管用。条例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实事求是。在处理模式上,针对不同煤矸石地域位置和资源条件,分为暂时不利用的、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确实难以利用的三类,探索不同的无害化处置模式和综合利用途径,科学有效地逐步消纳煤矸石存量。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8/t20240829_438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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