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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明确: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地市R&D投入增幅向财政收入增幅看齐

发布时间:2024-08-15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人大网

  8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全文正式挂网公布。其中,针对各地市科研资金投入规模、组织形式,以及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改革等受关注的领域,《条例》作出多项安排。

  在发布会现场,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树林表示,此次《条例》进一步加大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放管服”改革力度,将“放管服”改革从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到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并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不再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要报主管部门审核。

  具体来看,《条例》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同时,针对上述单位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条例》提出可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可以自主处置,其中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在科研经费投入方面,《条例》也明确了两项约束性条款。其中包括,广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广东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研究投入稳定支持机制,广东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此外,对科研人员个人而言,《条例》也有多项条款值得关注。

  其中,《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条例》还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项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科研项目、人才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应当对女性科技人员申报年龄放宽不少于两周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年薪制高层次人才的薪酬支出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单列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等多项针对性支持举措。

  李树林表示,下一步,广东省财政厅将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构建与职务科技成果改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同时支持各地、各部门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原文链接:https://www.gdpc.gov.cn/gdrdw/rdlz/lfgz/content/post_199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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