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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科技创新立法: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比例不低于1/3

发布时间:2024-08-15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人大网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6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

  他表示,《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在科技创新领域全国首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地方性法规,是广东省科技创新领域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方向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对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十一章94条,围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链谋篇布局。《条例》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锚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科技创新体系原则。二是突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筑牢原始创新根基底座。三是完善技术创新制度体系,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四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带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五是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挥金融支撑保障作用。六是强化人才引育用留措施,打造一流科技人才高地。七是发挥区域创新特色优势,扩大对外科技交流合作。八是注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条例》专设“基础研究”一章,注重以“硬措施”强化基础研究“硬投入”,打造科技创新“硬实力”。

  例如,在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方面,第十三条将“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基础研究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基础研究投入政策上升为法规;在优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方面,第十四条强调构建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科技评价、激励保障等制度体系,建立多渠道选题和快速立项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围绕非共识、新兴和交叉学科等方向进行自由探索,探索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是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

  《条例》“技术创新”一章注重强化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组织管理,在重大项目组织管理、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发挥、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省部会商与产学研合作以及农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均进行了制度安排。

  比如,第二十一条将广东省现行且成熟有效的重大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固化为法规制度,明确分类实施总承担单位负责制、主审制、并行资助、揭榜挂帅、部省市联动等模式。第二十二条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主体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措施,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制度,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条例》第二十九条探索在事先约定收益前提下,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如鼓励科技人员等以跟投现金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须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自主处置,发生亏损时由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并进一步简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同时,探索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实施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单列管理。在科技成果转化后,强化免责制度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gdpc.gov.cn/gdrdw/rdlz/lfgz/content/post_199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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