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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附属绿地

发布时间:2024-08-15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人大网

  提倡“见缝插绿”

  推广“垂直绿化”

  广东拟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开放附属绿地

  日前,广东省人大就《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应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等相关信息。根据《征求意见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突出岭南特色,适应亚热带气候特点,科学规定各类城市绿地指标,合理安排各类绿地的空间布局,满足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同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变更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各类用地绿地率等绿化指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街边的一抹绿色,让人心旷神怡。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燕摄

  《征求意见稿》提倡“见缝插绿”,相关部门应完善边角地、空闲土地绿化激励政策,利用边角地、空闲土地等改造建设小游园、小微绿地等公园绿化活动场所;按照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推进城市绿化,加强现有绿地和树木的保护,避免盲目大规模更换树种和绿地改造;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家庭绿植;提倡开展城市亲水岸线绿化,支持城市绿地开放共享。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本单位附属绿地。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最大限度避免迁移、砍伐树木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及时修剪影响人身、房屋、交通和管线安全的树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最大限度避免迁移、砍伐树木。

  《征求意见稿》对迁移、砍伐树木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若树木无迁移价值,且满足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通过修剪不能有效治理等条件,方可以砍伐。

  根据要求,经批准迁移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落实树木迁移地点,承担迁移和养护费用,采取保护措施,并于迁移完成后15日内将迁移数量、树种、胸径、移植地点和养护管理等信息资料报给批准迁移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另外,迁移、砍伐200株以上树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进行现场查勘、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严禁砍伐或擅自迁移、修剪古树名木。因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无法有效保护古树名木,或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确需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省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求意见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可处每株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gdpc.gov.cn/gdrdw/xwdt/content/post_191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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