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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7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9-08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代表提案者: 吕芳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及时调整医保政策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475号

  主办单位: 省医疗保障局

  复文标题: 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75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吕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及时调整医保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省直相关部门从制度设计上提高医疗系统话语权,在制定医保相关政策时,多到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开展调研”的建议

  今年3月—7月,省医保局为紧密联系本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破解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难题为调研主题,局领导班子成员从五个方面结合分管领域带头开展调研,在各市(州)召开专题研讨会和到基层调研,力求把情况搞明、把问题搞透,认真调研基层医疗机构遇到的难点。按照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推动发展的方式,及时帮助医疗机构解决问题。

  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方面,多次组织各医疗机构及医学专委会专家进行充分讨论,积极与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沟通协商,挂网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充分吸纳。

  在协同高效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发展方面,省医保局正在起草三医联动相关机制,将医保、医疗、医药有效的联合在一起,充分让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到其中,更好保障全省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提升医疗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医疗健康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同时省医保局将加大对市(州)的指导力度,逐步完善省、市、县医疗机构的梯度价格关系,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并继续对医疗机构反应较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等进行完善。

  二、关于“及时调整医保政策,医保部门在行使督查权的同时,应理顺定价机制,提高诊疗性收费价格”的建议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求,2014年12月,我省将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权限下放至市(州),明确要求积极发挥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行为的引导作用,在调整中合理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中医和儿科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2年至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三轮次调整,第一轮为2012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调整;第二轮为2015—2016年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三轮为2018—2019年取消耗材加成。同时,省医保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9号),优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学科,价格偏低的手术、治疗、病理、儿科(专指除前述项目以外的6岁以下儿童临床诊断、一般治疗操作及手术治疗)及综合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9个市(州)均已按要求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

  2021年4月,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31号),对我省2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医疗机构反应强烈的部分手术、护理、检查等医疗服务项目,如:脚部外伤、骨折、脱位等手术。同时对超声刀、等离子刀、取石(物)网篮等耗材进行了除外,允许医疗机构单独收费。

  三、关于“结合当前市场物价,再次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

  省医保局目前正在起草关于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有关文件。将本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考量,加大对各市(州)的指导,适时调整价格评估周期,与“三医”联动改革紧密衔接,达到启动条件的稳妥有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优先考虑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比价关系不合理、临床应用面较广的的医疗服务项目,以便更好的满足基层群众和医疗机构服务需求。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58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