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贯彻《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 | 关于数据授权使用有哪些规定?
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数据授权使用的管理及机制等内容。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国家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规范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级公共数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向同级数据主管部门归集公共数据。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同级数据主管部门归集数据。
《条例》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以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
鼓励各级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运用自主运营或者授权运营等形式运营本单位数据。鼓励利用公共数据开发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条例》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数据依法依规流通使用,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鼓励企业开展数据治理与数据资产评估工作,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促进数据要素依法依规供给使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保障数据安全,明确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授权使用机制,促进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合规流通使用。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创新技术手段,推动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保障使用个人信息数据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条例》规定,用于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依法依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企业与个人信息数据实行市场自主定价。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实行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实行有条件有偿使用。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8/t20240808_85346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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