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促善行!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
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关于《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继续审议条例草案。
据了解,去年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今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赴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省直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6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和专家学者参加,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同志普遍认为,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尽快出台。
7月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对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原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备案事项。有的部门和专家建议区分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慈善法和国务院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备案已经作了明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款规定作相应修改,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原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定向捐赠禁止情形作了规定。有的专门委员会、部门和专家提出,对定向捐赠规定“不得附加或者变相附加为定向捐赠财产提供有偿维修保养、耗材供应等利益回报条件”,属于对上位法定向捐赠增加的限制,且该规定可能对企业捐赠行为造成限制,不利于鼓励慈善捐赠行为,建议删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7/t20240730_85177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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