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
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2022年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规范和加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备案范围、审查程序等内容,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2024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决定相关要求抓紧制定或者完善本地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印发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示范文本)》,供各省制定或者修改备案审查条例参考。
“对照决定规定和示范文本内容,我省条例还存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纠错程序还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等问题,在备案审查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修法予以明确。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决定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修改条例是必要的。”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
本次修订严格按照决定规定,对标对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的示范文本,结合我省实际,作出相应的修改,做到既有效衔接上位法规定,又突出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特点。修订草案共七章61条。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指导思想和原则,在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坚持“有件必备”,进一步强化备案相关要求,在第二章专门对备案的主体、范围、报备资料、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责任,增加对“瞒报”行为进行通报;有序扩大备案范围,将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同时明确文件报备要求,如报备文件资料范围、数量、电子报备要求等。
坚持“有备必审”,进一步建立健全审查机制,在第三章专门对审查的内容、程序、审查方式、审查意见分歧处理机制等进行了规定。完善审查内容,在合法性审查标准中增加了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规定,在适当性审查标准中增加了对同一层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审查的规定;增加对合宪性问题审查请求的规定,增加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处理机制;完善审查方式,对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五种审查方式的时限、要求、审查重点、延期审查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增加了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常态化清理的工作机制。
坚持“有错必纠”,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在第四章专门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沟通纠正机制、审查意见的办理要求、作出纠正决定等做了明确规定。增加违法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和审查意见办理要求的规定;增加对制定机关提醒注意的情形,对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但发现其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其规定可能会造成理解歧义或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可以函告提醒制定机关;明确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备案审查机构依法纠正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结果反馈报告机制,在第五章反馈与报告中分别增加了主动审查、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移送审查等的办理情况反馈和专项审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反馈机制。
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增加保障与监督的相关内容作为第六章,对数据库建设管理和全省五大系统省级牵头部门的职责、备案审查干部队伍建设和能力保障、监督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衔接联动机制、司法监督抄告机制和法治考评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文图: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 王敏)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xwzx/rdjj/202407/t20240730_85177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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