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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土筑梦,用法治之光照亮希望田野

发布时间:2024-07-3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强调,“成都平原自古有‘天府之国’的美称,要严守耕地红线,保护好这片产粮宝地,把粮食生产抓紧抓牢,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要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加强良种和良田的配套,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

  粮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农田则是粮食生产的重要载体。四川作为农业大省、粮食主产省,担负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有天府良田,才有天府粮仓。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硬措施”,并立足省情农情,围绕“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战略目标,全力守牢建好“天府良田”。

  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实抓细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为四川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强法治保障。2024年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四川省高标准农田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又一场农业立法“及时雨”,即将滋润“天府之国”的每一片土地。

  

  守好耕地,才能建好粮仓

  

  回顾立法历程,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对标相关上位法,出台和新修订了《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依法助力“三农”工作高质量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高质量农田立法不仅符合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的要求,也能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振兴和农民富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落实国家农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祝春秀认为,制定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标准农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有利于促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从实际情况来看,制定条例有政策法规依据、有实践探索、有可借鉴的经验。”农业农村厅厅长蒋刚说,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努力作为,不断完善符合四川实际的高标准农田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为制定条例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一线调研,脚踏实地立法

  

  “你们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成本是多少?资金是如何保障的?有没有做到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目前整体推进情况如何……”

  今年4月,祝春秀率队前往广元等地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和与当地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农业专家、基层同志交流,调研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利用等情况及存在的短板不足,为高标准农田立法夯实基础。

  “我们在协调督促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法规文本的同时,专门组织成都平原、丘陵地区、盆周山区、攀西地区、川西高原五个不同类区的部分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立法座谈会,结合实际逐条研讨。点对点征求了21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意见建议,会同农业农村厅讨论修改,认真研究采纳。加强与省纪委监委沟通协作,紧盯风险,突出防范,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整治要求,在草案中专门设置监督评价和有关责任条款。”省人大农业农村委主任委员杨秀彬提到。

  2023年,省委常委会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大立法事项。省人大农业农村委提前介入,全程跟进,在去年开展了高标准农田立法大调研,形成的《四川省农田建设调研报告》得到全国人大农委转发和省委主要领导、分管同志批示,农业农村部采纳了有关建议并在全国做出工作部署。

  “开展立法调研有助于明确高标准农田的定义、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深入了解当前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祝春秀指出,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持续发力,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立法提供有力支撑。

  

  精琢细磨,确保良法善治

  

  “我们对条例草案代拟稿进行了4次论证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蒋刚说,在省人大的大力督导和司法厅等部门支持下,精准把握高标准农田立法切入点,结合省情量体裁衣,对条例草案字斟句酌、反复修改,确保立良法、促善治。

  据介绍,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管护与利用、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健全高标准农田工作机制。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及高标准农田的定义。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加强法律政策宣传,提升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规范高标准农田规划和建设。规定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调查评估、编制高标准农田规划;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实施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包含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地力提升等内容,支持地方推进数字农田建设;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执行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规定;将竣工验收后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加强高标准农田管护和利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并纳入田长制工作;规定高标准农田实行专项维护和日常管护相结合,动态监测高标准农田质量状况;明确高标准农田实行用途管控,严格控制占用,经批准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补充建设或按期恢复种植条件;规定禁止破坏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及配套设施设备。

  强化高标准农田保障和监督。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财政投入资金保障机制,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管,运用信用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强化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力度。健全高标准农田考核评价制度,相关结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hyzt/cwhhy/1414/202407/t20240730_46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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