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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 探索新型科研治理模式,法治赋能省产研院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7-3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经过十年发展,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已成为我省构建新型生产关系的代表。如何从法律层面赋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权,为全国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江苏经验”?7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7月29日审议《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鼓励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符合创新规律的新型科研治理模式,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主要承担6项职责

  一头连着科研,一头连着市场,江苏省产研院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条例(草案)》对其职能进一步明确定位为“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新型研发机构”,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6项职责,包括开展产业技术分析预测以及产业技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参与全省重大科技政策制定与制度创新;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引进先进技术成果、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人才、资本等产业创新资源;培养产业技术研发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科研设施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等。

  《条例(草案)》结合江苏省产研院改革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省产研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省产研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产研院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院长作为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同时,规定省产研院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省产研院发展规划、改革措施、项目遴选等开展专业咨询论证,充分发挥专家在产业科技创新中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

  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条例(草案)》充分赋予江苏省产研院科技体制改革自主权和探索权,并作为一系列制度安排。

  在人才培养引进方面,规定江苏省产研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明确省产研院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境内外高级研发人才作为项目经理,赋予其技术路线决定权、科研团队组建权和经费支配权。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省产研院可以根据授权组建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相应人才职称评价。

  在产业技术研究方面,明确支持江苏省产研院与科研团队合作建设专业研究机构,实施科研团队持股、参与决策等激励措施,规定省产研院可以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探索行业龙头企业出资并提出技术研发需求、资金投入多元化、整合境内外研发资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在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支持省产研院与科研团队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机制,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业研究机构、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公司依法取得使用财政性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并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以及推广应用,并明确省产研院可以按照规定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制度。此外,《条例(草案)》还鼓励省产研院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合作,建立产业创新国际合作体系,集聚创新资源。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从经费、人才待遇等方面给予长效保障

  江苏省产研院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规范的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理事会应当建立完善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鼓励省产研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规定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为了全面提升创新保障水平,充分释放省产研院的创新动能,《条例(草案)》拟建立长效保障促进机制,努力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比如将省产研院发展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供稳定支持和必要保障;为其引进的人才在落户、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居住、签证等方面提供便利,落实相关待遇等。

  江苏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还在审议中建议,对江苏省产研院税收支持政策、平台基础设施建设、科创基金设立、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进一步落实举措,细化相关条款内容,支持和推动省产研院改革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7/t20240730_5722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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