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焦点访谈 > 正文

交汇点 | 江苏将有专门法规强化地下水保护管理

发布时间:2024-07-3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人大

  

  交汇点讯 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说明,这意味着占江苏水资源总量超过三分之一的地下水将有专门地方性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根据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我省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124亿立方米,占本地水资源总量的37%,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支撑和保障。目前我省开采的少量地下水主要用于制药、食品、酿酒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和生活饮用、抗旱等应急供水,是无可替代的重要水源,这意味着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协调地下水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的关系。对此,有关条款针对性加强了节约与保护力度。全省将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下达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进行严格规范的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制度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用途管制、优水优用。在加强保护有关条款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被要求根据地下水可更新区域和层位,确定管控措施;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饮用水水源井名录等。

  我省局部地区还存在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聚焦具体问题,此次立法强化了超采治理,要求科学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明确各区域管理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相应核减其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或者水权交易获得,不得新增取用地下水。有关部门要分级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并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为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要求组织划定污染防治重点区,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有关条款还就开采中防止串层污染,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中防止地下水污染等作了详细规范。通过一系列机制和监测举措,未来监督管理力度将更强,这将包括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和地下水取水量、水位、水质等异常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工作机制,等等。

  此外据了解,上世纪八十年代,我省苏锡常地区因大规模开发利用地下水导致地质灾害,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曾出台决定,实现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全面禁采,加上在苏中苏北地区地下水限采压采,带来全省地下水水位持续稳定回升。经过20多年严格管控和超采治理,苏锡常地区地下水位持续回升,城乡供水实现全覆盖。根据最新评价结果,苏锡常超采区已“摘帽”。经调研、风险评估,对照国务院有关条例和我省相关法规,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将废止。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原文链接:http://www.jsrd.gov.cn/xwzx/mtjj/202407/t20240730_57226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