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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9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3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易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共享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能职责,对共享电动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促进共享电动车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共享电动车管理工作有关情况

  (一)强化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度重视整车产业发展,通过支持企业项目技改、举办产销对接活动等多种方式,推动整车企业加快生产、释放产能。同时,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或走访企业时,都要求整车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目前,我省现有整车生产企业7家,其中可以生产电动汽车的企业4家,分别是贵州吉利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奇瑞万达贵州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万仁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长江汽车有限公司。据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省汽车整车产量47551辆,其中新能源汽车3299辆。

  (二)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电动车产品监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电动车产品监管,守好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一是摸清底数。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3家,共取得CCC证书3张;电动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2家,共取得CCC证书15张;电动汽车生产企业6家,涉及纯电动客车、纯电动洒水车、纯电动厢式运输车、纯电动邮政车等10余种产品,共取得CCC证书70张。二是强化CCC认证监管。2023年,印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将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产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厉查处列入CCC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以及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的行为。全省共检查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CCC认证产品生产企业8家、销售企业3539家,立案查处40件、案值总额108.7万元、罚没金额11.9万元。三是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发《贵州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抽查)目录》,将电动自行车、汽车轮胎、刹车片(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等交通用具产品纳入目录。制定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全省抽查电动自行车、汽车轮胎、刹车片(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等产品。2023年共抽查电动自行车等相关产品230批次,发现不合格产品29批次,对不合格产品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024年,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已抽查电动自行车40批次、电动自行车电池20批次,目前已完成抽样及检验,正在持续推进。此外,拟抽查制动软管等交通相关产品234批次。四是强化宣传引导,提高公众意识。制作《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函》,明确提出商业广告宣传“15个严禁”,提醒市场主体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全系统共向市场主体发放《提醒告诫函》15万份,在各级政府微信公众号及门户网站发布《提醒告诫函》,阅读量达40万人次。2023年以来,共监测涉交通产品类广告3495条,暂未发现涉电动车相关违法广告。

  二、下一步工作

  共享电动车的管理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问题,需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协作,以确保其健康、有序、安全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消安委办安排部署,切实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做好电动汽车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等相关工作,继续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魏勇;联系电话:85850059)


原文链接: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7/t20240712_85092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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