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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9-03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代表提案者: 凌毅

  会议届次: 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重点支持推进贵州(昌明)国际陆港建设运营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第701号

  主办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会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复文标题: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01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凌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点支持推进贵州(昌明)国际陆港建设运营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昌明陆港与改貌协作发展物流基地事宜

  近年来,省级积极支持贵州(昌明)国际陆港建设,推动贵州国际陆港联通川贵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工程获评为国家第二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200万元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贵州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中将“贵州(昌明)国际陆港”纳入物流枢纽和多式联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专栏。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企业需求积极做好昌明陆港与改貌协作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设立口岸事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规定,口岸是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即口岸应设在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第一入境地或最后离境地。按照现有政策,由于贵州(昌明)国际陆港不是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境的场所,不能作为正式口岸对外开放。

  针对内陆地区需要,国务院在《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中明确提出,支持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赋予了内陆地区铁路场站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口岸功能,以推动内陆地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下一步,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结合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推动贵州(昌明)国际陆港加快发展,贵州(昌明)国际陆港商贸物流项目,如符合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相关规定要求,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可从城乡高效配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创建A级物流企业、星级仓储等方面予以支持。当前,省商务厅(省政府口岸办)正在编制《贵州省“十四五”口岸发展规划》,将认真考虑代表建议,对“十四五”期间支持贵州(昌明)国际物流港对外开放形式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56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