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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03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法制委员会委托,作关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6月27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适应新时代人大工作需要,保障和规范地区人大工委依法开展工作,重新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会同人事委、地区人大工委认真研究组成人员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28日上午,经法制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中“实行委员制”的表述,与第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在语义上重复,建议删除。据此,删除了相关表述。(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一款)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人数的规定。参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定,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较为适宜。据此,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区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一款)

  三、建议将条例施行日期确定为2024年8月1日。

  此外,还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和草案表决稿,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6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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