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解读
健全机制 压实责任
筑牢自由贸易港安全生产防线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解读
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2009年11月,海南制定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上位法规定,于2016年11月进行过一次修改。《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新能源、新业态旅游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不断出现,不稳定性因素不断增加,《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2021年6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及时与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做好衔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决定》。《决定》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压紧压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优化体制机制,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筑牢自由贸易港安全生产防线。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决定》共38条,保持《条例》框架不变,调整个别章节,主要对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范新兴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范。
(一)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是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和其他涉及监督管理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解决职能交叉、监管盲区等问题。三是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解决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问题。
(二)强化源头治理,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规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并列举其具体职责。二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三是进一步完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并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三)聚焦新情况新问题,防范新兴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一是要求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而督促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二是加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其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同时,还要求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三是新增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要求,明确充换电设施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供配电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破解新能源产业发展中充换电设施“有人建没人管”的难题。
(四)汲取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一是吸取江苏南京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教训,防范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明确了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的场所,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同时,还规定了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商住楼、居民小区等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二是吸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针对经营性自建房隐患多、风险大的问题,完善自建房安全监管机制,规定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责任,明确经营性自建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情形。三是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落实《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引导化工项目进区入园。
(五)优化服务保障,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一是安全生产法推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度已经普及,比现行《条例》的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制度更科学、更全面,可操作性更强。为避免企业重复配备多种称呼的有关人员,此次修改删除了现行《条例》中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导员的内容。二是考虑到现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与现阶段的工作实际不符,与安全生产法的高危行业、领域规定有重叠,继续保留会给企业增加负担。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此次修改删除了现行《条例》中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三是将经营汽油加油站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企业“少跑腿”,也便于各市县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更好的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四是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取得二级、合格或者其他相应等级以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有效运行,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且在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减少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频次,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非现场检查,着力减轻生产经营单位负担。五是建立境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服务和境外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利用好海南的开放政策,引进境外人才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专业服务。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406050954583295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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