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首页 > 人大论坛 > 正文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大网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会前积极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并多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汇报沟通;会后,将草案印发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在海南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问题赴海口市进行了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于4月28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省司法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发展,制定本法规是必要的,草案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名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名称应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立法目的和内容相契合,草案名称易造成规范对象仅为一家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误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并对部分条款作了相应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二、关于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专业人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提升仲裁行业国际化水平,可以鼓励聘请境外专业人士到仲裁机构入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专业人士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仲裁员和仲裁秘书。(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三、关于金融服务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根据国家赋予海南自贸港有关金融政策,增加针对仲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金融支持服务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是支持金融机构为仲裁机构、仲裁从业人员开展国际仲裁活动提供方便快捷的汇兑服务。二是符合条件的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从业人员可以依法开立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享受金融服务便利。(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四、关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仲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适应当前新兴业态发展需要,充分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仲裁行业服务领域。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鼓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符合数据安全法律规定和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加强线上仲裁、智慧仲裁建设,不断延伸服务领域,推进线上仲裁与线下仲裁协同发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五、关于鼓励提供临时仲裁协助服务。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对机构提供临时仲裁的协助服务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发挥仲裁协会作用,将其纳入提供协助服务的主体,并细化协助服务的事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仲裁机构、仲裁协会可以依据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庭的申请,提供庭审场地设施、协助组庭等必要的协助服务。”(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六、关于临时仲裁案件司法审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仲裁法已对机构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作了规定,草案仅需对临时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予以补充规定即可。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保全措施和仲裁裁决撤销、执行等司法审查案件申请,可以向海南自由贸易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此外,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并对部分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xfsd/2024060515364094805/index.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