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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促进技能人才发展

发布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0日通过《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从加强培养、完善使用、规范评价、促进激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技能人才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统筹解决技师学院办学经费,支持技师学院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条例明确,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者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在深化校企合作方面,条例明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规模以上企业应当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

  在拓展人才成长通道方面,条例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岗位。

  条例还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获得中级工、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该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1/u1ai266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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