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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人大网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代表权利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13/rdzs_0120/7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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