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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大代表权利的代表性和行使职权的集体性?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人大网

问:

如何理解人大代表权利的代表性和行使职权的集体性?

答:

代表性和集体性是人大代表的基本特点。

一、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权利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大代表首先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代表本选区人民的利益。这是因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对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群众的诉求和意愿比较熟悉。

2.代表在履行职务时,不仅要代表本选区利益,还要将本选区利益和本辖区利益有机联系起来,实现两者的最佳结合,代表本辖区人民的利益。不管是哪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其行使职权都具有地域性,都要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内的各项工作。人大代表也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因此,人大代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站在本行政区域的角度,建言献策,发挥代表作用。

3.不管哪一级人大代表,都要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决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成为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各级人大代表要以人民的意志为活动准则,以人民的利益为己任,把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代表人民当家作主。

二、人大代表职权的集体性,是指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人事任免以及审议议案,通过决定、决议等,都必须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才能成为国家意志。


2.人大代表只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员,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一个细胞,人大代表个人不能直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也不能直接处理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当人大代表个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其他人大代表的赞同、接受,以法定多数通过时,其建议便可以上升为国家意志而得以执行。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23/rdzs_0207/22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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