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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率先在全国出台这件地方性法规,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大网

  

  

  本月起,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条例》正式施行。这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作出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宁夏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为全国其他省区制定或者修改备案审查的相关法规提供了可借鉴可参考的制度经验。

  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即,对规范性文件中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开展审查研究,对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202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宁夏等4个省区在全国率先开展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探索创新工作试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迅速响应、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小省区”的独特优势,全力以赴推进试点工作。

  2024年3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条例》。这是该法规出台后的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将原条例的20条扩充至54条,成功将多年来备案审查的宝贵实践做法和经验总结升华为制度规定,凸显了鲜明的地方特色。

  根据党中央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本次宁夏人大常委会修改条例,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明确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并采取纸质报备与电子报备双重备案的方式。丰富备案审查方式,同时细化审查标准:条例根据工作实践需要,明确规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并对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修订的另一大特色,是优化了纠错程序。条例中明确表示,当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时,审查工作机构可与制定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促使其主动修改或废止不当内容。“这种以工作沟通推动问题解决的方式,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已被证实为一种高效且实用的纠错手段,这次修订将这一实践做法正式确立为法规规定,为现行法律框架提供了有益补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处长朱婷说,同时,条例还规定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这一纠错机制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权威,为宁夏法制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

  为了进一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立法和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条例规定广泛听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相结合,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质量。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定期研究和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计划中,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将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和审查意见处理等纳入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范围,加强了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提升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原文链接:https://www.hainanpc.gov.cn/hainanpc/xxgk/dwxy/202405141715181612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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