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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2021年7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麻晓芳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工委组织召开省直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21年7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参照省级管理机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体系”修改为“参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删除第二款中的“和省人民政府民生实事事项”。

  2.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

  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

  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应当设立便民热线、老年人服务引导台、绿色通道等必要的线上线下便利化服务渠道,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帮办、转办、代办服务。”

  5.第三十五条删除第一款中的“发挥常驻社区、贴近居民、响应快速等优势”。

  6.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利用农村幸福院等养老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文化娱乐等服务。”

  7.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推进养老机构建设”修改为“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和功能完善”。

  8.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医保部门”调整到第二款。

  9.删除第五十六中的“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

  10.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探索建立与避暑、旅居老年人等主要客源地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为避暑、旅居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

  11.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组织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12.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句末增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13.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享受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454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