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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1-08-2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2020年9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孙学雷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长期战略予以规划。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加快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持。

  我省于2003年迈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5800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601%),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未富先老问题日趋明显。2016年我省颁布实施《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养老服务要素保障不足、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产业发展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尤其存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不够健全、规划建设刚性不强、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合理、监管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等短板,需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因此,为了促进养老服务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9年8月,省民政厅、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社会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浙江省、江苏省学习先进经验,赴各市(州)、部分县(区)、乡镇(街道)、养老服务组织实地调研,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小组多次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及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征求意见,通过省人民政府网、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小组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充分吸纳,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多次召开论证会协调各方建议,达成一致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并经2020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送审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基本养老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全国首家以专章形式对基本养老服务予以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对特困老年人的救助性制度,加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二是明确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并规定应当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三是明确规定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

  (二)关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聚焦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条例(草案)》从设施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等方面,明确了部门职责,细化了工作程序。一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二是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未经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三)关于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坚持居家社区机构三位一体、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在居家社区养老方面,强调以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为先,注重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鼓励互助服务、志愿服务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机构养老方面,从登记备案、服务合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保证机构养老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安全性。二是坚持医养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双向合作,将健康管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列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三是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职责,改善农村养老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四)关于保障和监督。一是明确鼓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给予职工陪护假期。二是从资金扶持、税费减免、人才保障、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三是在部门监管、标准体系、质量评估、投诉处理等方面规定了监管措施,推动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lfgz/lfjj/454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