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
3月3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现场。
3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
据了解,《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全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涉及学生人身的伤害事故及“校闹”事件仍然频频发生,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面临的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人民群众对学生人身安全有更高的期盼,国家对学校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新形势,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原《条例》中不包括的幼儿园、高等学校的学生纳入了适用范围;完善了各类主体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职责,特别是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校园欺凌、学生实习安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完善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加强对“校闹”的打击力度;加强责任追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月3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分组审议时,有委员认为,修订草案较详细地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职责,但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够明确,使得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担心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多有顾虑,建议借鉴江西省在制定有关条例时的做法,在处理一章增设一条,对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中的程序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如江西省在有关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对学生死亡的事故,应当依法及时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作出结论。”
有的委员认为,当前,各级学校学生自杀、教职工实施侮辱、殴打学生(幼儿)以及各类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心理健康教育不够的原因,因此,建议要重视学生和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并在条例中增加有关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卫生和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对高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和重视教师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2017/03/31/7255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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