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条例草案二审稿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摄影/袁超岚
11月26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卢乐云作关于《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财政科技投入总量只增不减、科技人员职称评聘“不得仅以论文、称号、学历、奖项、项目作为评聘依据”、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成为关注焦点。
财政科技投入总量只增不减
在科技研发经费投入上,二次审议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总量只增不减,同时规定“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规定“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逐年提高,不低于国家平均水平”;规定“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费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和集中支持机制”。
不得仅以论文作为评聘依据
在人才保障方面,二次审议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明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采取聘用、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增加规定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不得仅以论文、称号、学历、奖项、项目作为评聘依据”;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适应企业需求和实际的企业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赋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主权”。
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款,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正职领导和其他科技人员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转化方式;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由企业试用后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二次审议稿规定“将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
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由企业试用后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755/63/13307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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