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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迎来“二审”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红网时刻新闻3月27日讯(记者 吴公然) 3月26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以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消防安全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对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二次审议稿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燃气、电力等相关单位做好入户消防安全检查提供便利,并就房屋租赁情形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义务予以规范。明确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镇居民住宅区,由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消防演练活动,确保业主、物业使用人掌握基本消防技能;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每日对共有部位进行防火巡查,重点对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门是否关闭,消火栓、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进行检查;对防火巡查、制度检查和设施检测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

  为了防范电动车火灾事故,二次审议稿结合我省实际,参考《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常德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增加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定,明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与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对确需设置在架空层等建筑区域内的,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并与该建筑的采光井、门厅等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要求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即自动断电功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电动车违法停放、充电等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报告。完善有关电动车停车、充电的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基层意见,二次审议稿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城以及县以下建制镇镇区,农村除建制镇镇区之外的居民集中居住区参照执行。二次审议稿将住建部门职责中的“依法对物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修改为“依法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物业服务人”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在城镇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封闭通往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通道”“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848/83/13690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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