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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1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首次迎来“大修”!来看重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4-05-1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人大网

  3月28日

  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

  进行了分组审议

  这是时隔21年

  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首次迎来“大修”

  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

  湘工君梳理出了这些变化

  一起来看一下吧

  修订背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3年11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在持续深入推进湖南省工会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发展变化,湖南省工会工作拓展了新领域、新空间,工会改革取得了新成果、新经验,工会工作面临新的历史使命,但湖南省实施办法存在与新时代工会工作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难以满足职工群众新需求等问题。

  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修订草案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会和村、社区工会建设,明确乡镇、街道或者企业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组织、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加强工会工作人员的配备,明确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以及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选派和聘用。

  关于工会的基本职责

  新修订的工会法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据此,修订草案细化维权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工会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发挥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职能作用。

  细化服务职工职责,将工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服务和联系帮扶职工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明确工会应当为职工提供就业服务、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婚恋交友、疗休养等方面的普惠性服务,提高职工生活品质。

  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修订草案及时总结湖南省经验做法,依据上位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条款,明确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是受企业劳动管理的劳动者、灵活就业劳动者、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工会,也可以加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

  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关于民主管理

  为了加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修订草案细化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厂务(事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关于集体合同制度

  加强集体合同制度,新增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和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协议的内容。


原文链接:https://www.hnrd.gov.cn/content/646847/63/13685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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