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4月23日,《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修订后由不分章20条增至六章45条,其中增设“促进与保障”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促进与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依据相关上位法,《条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情形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
《条例》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明确界定新形势下红十字会的具体职责,规范了红十字会“参与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救护和人道救助”的“三救”职责,“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三献”职责,并明确通过政府拨款、捐赠等渠道设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道救助金;还对志愿服务活动、红十字青少年、依法公开募捐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红十字会的财产监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条例》完善了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从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捐赠人监督等层面,建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机制,对财产的来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会捐赠等方面内容也作了规范。同时,明确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依法推进红十字会公开透明建设。
结合云南省实际,条例聚焦“一老一小”,将《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创造性地作出新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明确指导学校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学校应当将应急救护知识技能纳入校园安全教育;聚焦红十字人道外交,促进民心相通,明确边境州(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助力云南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
原文链接:http://www.spcsc.sh.cn/n8347/n8351/u1ai265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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