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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二审”有哪些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4-03-2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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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席茜)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2023年11月,该《条例(草案)》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次提请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看看有哪些新变化?

  二审“新变化”

  在专委会设立分党组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在专委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将相关经验上升为法规内容。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 (草案)》总则一章中新增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中共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发挥其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专门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定和要求,执行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工作安排,工作中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一审“亮点”回顾

  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等

  关于组织机构。《条例(草案)》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在第八条规定,省人大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八个委员会。

  其次,规定了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明确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九人,并有一定数量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此外,在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辞职程序和职务终止的情形。

  还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在第十三条规定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委员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明确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条例(草案)》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在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对专门委员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系统规定。

  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届满时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工作。

  此外,明确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联系交流。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其他省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座谈、培训等方式加强与省直对口联系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联系,并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明确议事方式和程序

  关于议事规则,《条例(草案)》明确议事方式和程序,为专门委员会开会议事提供制度依据。规定专门委员会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形式,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会议的议题、日期、地点应当提前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同时发送有关会议材料。会议议决事项,由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条例(草案)》还对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作了规定。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成员可以出席会议,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同时规定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编辑:席茜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4/03-27/193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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