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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人大:产业工人服务条例让“咱们工人更有力量”

发布时间:2024-03-22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中发挥支撑作用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骨干力量,是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有生力量。为保障产业工人合法权益,激发产业工人创新创造活力,引导和激励产业工人更好投身新质生产力发展,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为产业工人制定的地方法规,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指明路径方法。《条例》共分为五章四十条,分别对职业发展、服务保障、权益维护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涉及强化产业工人民主参与权利、健全产业工人技能培养体系、完善产业工人职业发展体系、加强产业工人权益维护服务保障等方面。

  

  《条例》的制度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12个方面:

  1 专项资金保障制度

  《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等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工人服务工作。

  2 产业工人培训制度

  《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产业工人培训计划,采取鼓励产业工人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激励措施。

  3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

  《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企业可以和普通高等学校、公办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或者建立产教融合学院。

  4 职业技能评价制度

  《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具备评价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可以对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进行评价。企业可以对本单位的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进行评价激励,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的产业工人可以按照本单位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技能职级与技术职务互通互认制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产业工人分别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

  5 技能职级与技术职务互通互认制度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产业工人分别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

  6 技能竞赛促进制度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鼓励企业开展内部职业技能竞赛和劳动竞赛。

  7 就业服务制度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定期在政府服务平台上发布、更新用工需求、紧缺型职业(工种)等信息,畅通产业工人流动渠道。

  8 产业人才保障制度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高素质产业人才,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工人和企业发放产业人才岗位补贴、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技能工作室补助,为高技能产业工人在健康管理、子女上学、研修交流、休假疗养等方面提供服务。

  9 技术创新促进制度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产业工人参与设备改造、技术创新和工艺创新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公办职业学校应当为产业工人开展创新活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10 民主权利保障制度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注重从产业工人队伍中推荐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注重推荐优秀产业工人代表,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挂职或者兼职。

  11 劳动权利保障制度

  《条例》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工作的产业工人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权益。有关部门及总工会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企业应当依法为产业工人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

  12 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本市就业的产业工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就业地享有子女教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宿迁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方面正迈向法治化、规范化进程。“《条例》不仅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了全市‘产改’取得的成效和积累的经验,推动‘产改’走深走实,破解难点,更好保障了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市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助力实现全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宿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辉介绍。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4/03-20/193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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