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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施行 以法治力量保护白山松水红色资源

发布时间:2024-03-1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从白山之巅到松水之畔,吉林省的黑土地上从不缺少红色基因,“红”是这片土地最厚重的底色。

  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充分发挥以“三地三摇篮”为标识的吉林省红色资源优势,吉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56条,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标志着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迈上新台阶、步入新阶段。

  多方探索顺势而生

  近年来,吉林省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今《条例》制定出台,为保护传承省内的红色资源增添了一抹“法治红”。

  “红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新时代共产党人的精神力量源泉。”吉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姚树伟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东北抗日联军创建地、东北解放战争发起地、抗美援朝后援地、新中国汽车工业的摇篮、新中国电影事业的摇篮、中国人民航空事业的摇篮,以“三地三摇篮”为标志标识的吉林省红色资源十分丰富、红色文化内涵深厚。全省上下积极创新活用,开展系统研究、打造精品展陈、强化教育功能等一系列举措使红色文化为吉林振兴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立法是最好的保护,保护是最好的传承。在吉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加快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立法进程。

  “制定出台该《条例》,既是现实需求,更是人民期盼和历史责任。”姚树伟介绍说,《条例》建立健全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管理制度,制定红色资源认定办法和评估标准,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确立不可移动、可移动、非物质红色资源分类保护措施,并分别规定保护要求;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并规范相关活动;规定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抢救性保护、风险防控等管理措施。

  同时,《条例》明确了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陈列展览、红色宣传教育等内容,发挥好红色资源凝心聚力、铸魂育人的激励作用;加强对红色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红色资源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和传播,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本地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推动红色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与特色乡镇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助力乡村振兴,发挥好红色资源对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落实责任健全制度

  吉林是红色资源的“富矿”,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侧重突出了吉林地方特色。

  《条例》明确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对“红色资源”给予立法层面的清晰界定,即“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这个概念的界定对红色资源到底涵盖哪些内容给予明确回答。

  《条例》规定,要充分发挥以“三地三摇篮”为标识的红色资源优势,挖掘和展示吉林省红色资源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吉林具有光荣革命传统,东北抗联、“三下江南”“四保临江”“四战四平”等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在这里。因此,《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要充分发挥吉林省的红色资源优势,挖掘和展示吉林省红色资源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

  “《条例》的出台,正式将‘三地三摇篮’的文学表达提升为法言法语。”姚树伟说。

  在落实保护传承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在省、市、县三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宣传部门牵头,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统筹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夯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明确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工信、文物、档案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保护责任人具体职责,并对有损毁危险的非国有红色资源明确保护措施;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用制度管人管事,压实部门责任,让《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其工业遗产是我国近现代工业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遗产见证了城市整体的发展历程,也体现出工业城市的文化内涵。”姚树伟说,为此,《条例》规定,重要工业遗产等产业遗产保护利用,鼓励利用厂房、车间、工艺等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园区等;并列举东北抗联、三下江南、四保临江、四战四平、抗美援朝、三线兵工等重要历史事件,推动东北抗联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等宝贵革命精神的传承弘扬,为吉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支持打造文化品牌

  为更好地传承弘扬和开发利用省内红色资源,《条例》明确支持红色资源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和传播,研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和发展红色旅游,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本地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等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对有重要影响的小说、戏剧、歌曲、影视等文学、艺术作品,重要红色史实、事迹、口述记忆、民间故事、曲艺说唱等非物质红色资源的抢救性收集、保存和版权保护,并确保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靖宇陵园、东北抗联纪念馆、五女峰抗联密营等,通化市作为革命老区、红色之城,有着非常丰富的红色资源,《条例》的实施将更好地让红色种子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吉林省人大代表、通化市第一中学党委书记王煜谈及《条例》出台兴奋地说:“《条例》规定了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体系。这为我们更好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法治遵循。”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即红色资源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权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没有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无保护能力的,由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举办比赛等多种方式,提高有关人员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我们企业在长白县和龙井市都有文旅景区的投入,在项目开发中曾遇到过涉及红色资源管理政出多门、协调不畅等问题。《条例》出台非常及时,有了联席会议制度,就好比明确了‘管家’,也为企业丰富旅游产品,打造沉浸式红色精品线路提供了法治保障。”吉林省人大代表、中佰文旅集团董事长陈加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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