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报告表明 破产司法保障能力不断提升
8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作的关于检查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破产法有效实施,根据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分别赴浙江、陕西、河北、山东、山西、吉林等6个省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情况开展实地检查。
王东明说,企业破产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从破产案件数量看,2007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从时间顺序看,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每年的破产案件数量在3000件左右。从地域分布看,东部地区破产案件数量占到全国的近80%,浙江、江苏、广东三省约占60%。从破产企业类型看,随着国企改革持续推进,国有困难企业完成集中退出,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绝大多数,2020年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案件总量的近90%。大数据分析显示,舆论普遍肯定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成效,2020年以来对企业破产法相关话题的舆论满意度达92%。
企业破产法实施取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开展法律宣传,破产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法院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大力开展法律宣传工作。积极普及破产法治观念,增强市场主体学法用法能力,提高破产法理论研究水平。第二,着力完善相关制度,破产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区积极开展企业破产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破产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健全破产政策,地方建立破产配套制度。第三,做好统筹协调,破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各级政府和法院加强统筹协调,在破产案件中密切配合,相关工作机制有力保障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推动经营困难国企有序退出,因企施策开展破产重整,破产办理更加便捷,稳妥处置企业破产带来的风险。第四,深化实践探索,破产司法程序有效实施。陷入困境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实现破产退出,债权债务有序公平清理,债务风险有效化解,实现了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法律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约占破产案件总量的90%,重整约10%,和解不到1%。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制度作用,大力发挥重整制度作用,推进运用和解制度,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第五,加强专业建设,破产司法保障能力不断提升。人民法院通过设立破产法庭、完善破产审判体制、加强专业化建设、健全管理人制度等举措,提高破产司法保障能力。加强破产审判组织机构建设,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等。(记者 金歆)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cb8ae23233ef4fd6a3788a33e38fa0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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