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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2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8-1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罗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稳定个人缴费标准的”的建议

  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不断提升。2020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的近两倍,封顶线达所在统筹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二是待遇保障向门诊扩展延伸。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并对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安排专项保障措施,建立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减轻群众门诊费用负担。三是全面建立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目前,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已降低至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

  考虑到贵州省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低收入人群偏多,国家年年提高缴费标准,影响了部分群众参保积极性。针对此问题,我们向国家层面多次反映,国家回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合理调增,可有效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

  二、关于“适当下调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的建议

  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以来,均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具体筹资标准由国家层面确定,各省均按国家政策执行,无权在国家确定的基础上调减。但国家政策通常在各省集中征缴期结束后才发出,因此,包括贵州在内的多数省份,实际上对个人缴费标准是延后一年执行。

  为确保困难群体全员参保,我们印发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其中: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人140元/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继续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截至2021年6月末,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3720.23万人,同比增加41.27万人,增长率为1.12%,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持续加强与国家层面对接沟通,尽全力争取国家加大对贵州等西部省份的支持力度,努力减轻农村群众参保缴费负担,有效推动农村群众积极参保,确保广大群众获得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51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