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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8-1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姜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过低及新一轮药品改革后部分药品价格涨幅过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医保经办服务水平的优化提高,参保人待遇保障水平也稳步提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综合保障下,我省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比例达90%,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达75%左右;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由大病保险进行分段支付,最低档不低于60%;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对符合医疗救助的人员给予医疗救助,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总体上,“三重医保制度”较好的保障了我省城乡居民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从城乡居民医保运行情况分析结果来看,参保群众希望加大对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力度,为此,2021年6月29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将31种常见病、多发病以及重大疾病纳入全省统一的门诊保障范围,根据病种设定不同的支付限额,支付比例按照住院待遇执行。一是提高保障水平,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从市(州)现行的5000元左右每年,提高到15000元每年,使参保患者能够用得上较好的生物制剂药品,在提高疗效、减轻患者病痛的同时,也减轻了患者家庭经济负担。二是扩大病种范围,新增了艾滋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噬血细胞综合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等16个慢特病,更好的满足患者门诊就医需求。三是医保端口前移,将呼吸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的医疗保障端口前移,由原先有并发症或有后遗症才给予保障的,改为无需并发症、后遗症就给予保障,推动患者早诊、早治。同时规定这些病种基本上都按照住院政策确定报销比例,并体现了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倾斜。总体看,大幅度提高了我省参保人的慢特病门诊保障水平。

  从当前我省城乡居民基金收支来看,居民参保筹资水平较低,基金收支压力较大,为维护我省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暂时仍需坚持保“基本原则”,坚持待遇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我们也将在以后的工作推进中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建议,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和调整有关待遇标准,指导市(州)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二、关于“取消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网上采购”的建议

  在医药集中采购方面,国家层面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均明确规定,“省域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明确“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因此,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执行。

  为坚持市场主导、价格合理的原则,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今年5月,我省印发《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一是进一步扩大药品采购目录范围和简化企业与医疗机构议价流程,放宽准入条件,给予医疗机构更多选择权、使用权;二是对挂网药品价格实行全国最低价联动调整,当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招标(挂网)价后,由生产企业主动申报价格信息,定期进行调整,且医疗机构可与生产企业再次议价;三是加强综合监管,建立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和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实行动态管理。药品集中采购方案的实施强化了药品全流程监督管理,从程序上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药品成本。

  为让老百姓获得更多的红利,国家组织的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在我省落地使用,共157个品种,平均降幅68%,最高降幅97%。同时,我省会同周边十余省份开展了省际联盟带量采购,27个品种平均降幅为61%。所有带量采购药品均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通过网上平台阳光交易,进一步降低了虚高价格,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优化医药集中招标采购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费用,让老百姓得到更大的实惠。

  三、关于“医保部门执行药品三目录“的问题

  按照国家关于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的机制,取消药品加成的指导意见,我省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药品均实施“零差率”销售。医保目录属于国家事权,国家对药品目录品种、药品分类、支付限定条件和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必须严格贯彻落实。我省在国家的指导下,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并按政策规定比例报销,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一般不低于60%;乙类药品先行自付10%—20%后纳入医保报销。

  下一步,省医保局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加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力度,降低部分高值药品价格,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并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省药品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大对集采中选药品的抽检力度,实现医保集采中选品种全覆盖;加快推进药品追溯系统平台建设,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医保集采中选药品全过程可追溯,严防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51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