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12号建议的答复
陈通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阶段性相对稳定以促进农村群众积极征缴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原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包含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两个部分。近年来,居民医保具体筹资标准由国家层面确定,各省均按国家政策执行,无权在国家确定的基础上调减。国家政策通常在各省集中征缴期结束后才明确,因此,包括贵州在内的多数省份,实际上对个人缴费标准是延后一年执行。
从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均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国家不断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政府投入,同时也要求同步调整个人缴费标准。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个人筹资标准达320元。居民医保筹资中的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的主要来源。十三五期间,贵州省投入中央和省级医疗保险补助资金825.66亿元,其中:中央资金659.18亿元,省级资金166.48亿元。2020年,投入中央和省级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97.76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63.97亿元,比上年增加7.21亿元、增长4.6%;省级安排33.79亿元,比上年增加4.12亿元、增长13.8%。各级财政投入力度逐年加大,为全省居民医保待遇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考虑到贵州省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低收入人群偏多,国家年年提高缴费标准,影响了部分群众参保积极性。您提出的“保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阶段性稳定”的建议,契合贵州当前发展实际。对此,我们多次向国家层面反映,国家回复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合理调增,可有效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
为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改革红利,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采取通俗易懂方式对医保政策、缴费渠道、待遇享受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利用数字媒体、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和发放宣传单、明白卡等线下渠道,努力提升群众政策知晓率,激发群众参保意愿。同时,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强与国家层面沟通,全力向国家争取加大对贵州等西部省份的支持力度,努力减轻农村群众参保缴费负担,有效推动农村群众积极参保,确保广大群众获得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5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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