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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5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8-1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兰定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统一经办管理”的建议

  我省现行社会救助体系是由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制度共同构建的一个多层次社会兜底保障体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制度是整个救助体系的基础,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均是建立在基础救助制度之上的专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是医疗救助的基础保障人群,此外,医疗救助还延伸覆盖了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高额医疗费用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等特殊群体。

  医保部门成立以后,虽然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身份认定与救助实施相对分离在不同职能部门,但是医保部门与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积极会商,建立了有关数据比对和交换机制。脱贫攻坚期间,我们实现了与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建档立卡系统的数据共享。2021年3月,我们进一步与民政部门打通数据接口,实现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数据共享,784万脱贫人口和260万低保对象人员名单,均已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标注,便于及时施救。在民政部门的支持下,2020年全年全省认定了2892户共7907人城镇低收入家庭,均按规定落实了资助参保及有关医疗费用救助。通过与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可实现对明确身份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实施快速、精准的救助。在医保信息系统大数据支撑下,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结账时可“一站式”结算,无需垫支费用,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有效提高救助效率。

  2021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程序,要求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受理”机制,县乡两级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采纳您提出的建议,持续优化医疗救助制度经办服务,加强医保政策宣传,提升群众对救助政策的了解;加快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为统一医保经办服务标准和流程夯实基础设施条件;推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程序,强化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数据交换共享,推动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一站式”享受医疗救助;最大限度减少群众事后申报环节,完善经办管理体系,推动医保公共服务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困难群众快速、便捷获得救助兜底保障。

  二、关于“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机制,规范基金管理”的建议

  在完善医疗救助筹资机制方面,2019年,我省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医疗救助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省级根据市县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因我省各级财政总体财力还不强,且地区差异较大,难以一步到位统一各级财政医疗救助投入标准。尽管如此,省医保局积极与省财政厅会商,已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2019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根据县(区)实际财力情况将其分为三类:深度贫困县由省级政府全部承担;一般贫困县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5:2:3比例分担;非贫困县由县级政府全部承担;2020年,省医保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助标准,对各级财政补助比例进行了优化调整;2020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医疗救助稳定筹资机制,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下一步,省医保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积极推进,尽力完善医疗救助筹资机制。

  在规范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方面,《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等文件明确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我省各级财政补助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已按要求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严格落实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要求。您提出的从国有资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医疗救助准备金制度的建议,根据国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相关文件规定,“国有资金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和其他支出”,暂没有明确依据可以用于设立医疗救助准备金,如国家调整相关政策,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研究推动该项工作。

  三、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待遇政策,优化待遇支付方式”的建议

  当前,我省的医疗救助制度是县级统筹模式,由各县(市、区、特区)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来制定本地区的医疗救助政策,开展医疗救助。由于县与县之间财力不同、困难群众需求不同,您提出的“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不能完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问题客观存在。为推动健全医疗救助政策体系,《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政策,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据了解,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已列入国家医保局工作计划,国家层面正在抓紧制定政策文件。待国家文件下发后,我们将立即开展研究,结合贵州省情,从全省层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体系。同时,我们起草了《关于医疗救助省内异地就医实行一站式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力争进一步扩大“一站式”结算范围,推动医疗救助实现省内直接结算,切实优化救助待遇支付方式,提高救助效率。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51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