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67号建议的答复
吕虹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中老年慢性病患者就医开药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现就您们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医疗机构最长可开具3个月至半年处方用量,避免慢性病患者经常跑医院就诊配药”的建议
2020年7月,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67号),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切实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和安全,明确了长期处方的定义,以及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的要求,首次就诊开具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不得超过4周,再次就诊经接诊医师严格评估,可延长至12周以内。您的建议具有合理性,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调整,切实方便患者用药。
二、关于“改慢性病药品小精包装为大简包装,推动药品包装往更环保更安全更人性化方向发展”的建议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增加或变更药品包装规格的申请,经过备案后即可使用。由于《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包装规格没有具体要求,要求企业制定特定条件的包装于法无据,加上慢性病药品的剂型、种类较多,不便做统一规定。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建议药品生产企业加强市场调研,生产方便慢性病患者使用的药品包装。
三、关于“进一步丰富慢性病医保药品目录,加强各类医保慢性病开药保障”的建议
今年,《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共涵盖了3332个药品,其中西药1503个,中成药1608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个。为更好的保障我省慢性疾病患者的用药需求,我省未制定针对慢性疾病的医保药品小目录,只要是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患者根据自身的患病和治疗需求,可以选择所需用药。从实际情况来看,患者的用药需求均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另外,《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近年来,我省各市(州)逐步加大对门诊慢性疾病的医疗保障,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保障制度。大多数市州纳入特殊门诊保障的病种数不低于40种,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肝硬化、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常见慢性疾病的门诊治疗,都纳入了医保报销。医保基金年度封顶线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报销比例基本都在60%以上,最高可达到90%。为规范我省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进一步减轻慢特病患者就医负担,6月29日,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一是提高保障水平,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从市(州)现行的5000元左右每年,提高到15000元每年,使参保患者能够用得上较好的生物制剂药品,在提高疗效、减轻患者病痛的同时,也减轻了患者家庭经济负担。二是扩大病种范围,新增了艾滋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噬血细胞综合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等16个慢特病,更好的满足患者门诊就医需求。三是医保端口前移,将呼吸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的医疗保障端口前移,由原先有并发症或有后遗症才给予保障,改为无需并发症、后遗症就给予保障,推动患者早诊、早治。总体来看,大幅度提高了我省参保人的慢特病门诊保障水平。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继续完善我省门诊慢性疾病有关政策,逐步规范和调整医保待遇,为广大慢性病患者提供更优质、更便民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四、关于“推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成为医保患者配药的重要补充,为慢性病患者就近取药购药提供便利”的建议
2021年4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要求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目前,我省已经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共涵盖103种药品,其中就包括部分慢性病用药,进行“双通道”管理。另有6家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指定药店,能够实现全省配送,参保人可持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特药药店购药,较好的满足了部分慢性疾病患者药店购药需求。
同时,在目前推进的全国医保信息平台建设中,规划设计了移动支付以及处方外配平台,能够实现医院处方、慢性药品在药店端刷卡结算以及配送。省医保局在完成全省统一平台建设后,将推动此类公共服务的推广应用,致力于“互联网+医保”体系建设,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便利服务。
您提出的建议和国家推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一致,和我们医保部门未来的工作方向一致,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探索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为部分慢性病患者就近取药购药提供便利。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gzdt/dbgz/yajy/451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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