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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护红色资源,守护红色血脉

发布时间:2024-01-21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标题:江苏立法保护红色资源,守护红色血脉

  为进一步推进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用好丰富的红色资源,加强红色文化传承弘扬,1月12日闭幕的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施行。

  记者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明确红色资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功能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并分类予以列举。

  《条例》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按照红色资源分类,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周边环境氛围、保护修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并明确对其实施原址保护,需要实施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等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保护修复,要求坚持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并重;对红色非物质资源的保护,规定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采取措施防止红色非物质资源灭失。

  为充分用好红色资源,此次立法分别对红色资源研究阐释、主题展览、教育活动、文艺创作、媒介传播、数字赋能等多种传承利用方式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宣传、党史、档案、教育、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研究,重点挖掘阐释周恩来、雨花英烈、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等重要革命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以及各个时期本省各地涌现的功勋模范事迹、人民群众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等红色资源的历史内涵和时代价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

  《条例》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污损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bjrd.gov.cn/xwzx/gsrd/202401/t20240117_3537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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