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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新闻发布会 《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1-03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做好《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12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到会解读《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明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并对“红色资源”给予立法层面的清晰界定。在落实保护传承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由同级宣传部门牵头,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夯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明确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工信、文物、档案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职责;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保护责任人具体职责,并对有损毁危险的非国有红色资源明确保护措施;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突出吉林地方立法特色。“三地三摇篮”体现我省独特地域特色和时代印记,《条例》规定要充分发挥以“三地三摇篮”为标识的红色资源优势,挖掘和展示我省红色资源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规定重要工业遗产等产业遗产保护利用,鼓励利用厂房、车间、工艺等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园区等;列举东北抗联、三下江南、四保临江、四战四平、抗美援朝、三线兵工等重要历史事件,推动东北抗联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等宝贵革命精神的传承弘扬。

  《条例》还建立健全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管理制度。

  ——遵循“保护为先”原则。制定红色资源认定办法和评估标准,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确立不可移动、可移动、非物质红色资源分类保护措施,并分别规定保护要求;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并规范相关活动;规定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抢救性保护、风险防控等管理措施。

  ——加强传承弘扬和开发利用。规定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陈列展览、红色宣传教育等内容,发挥好红色资源凝心聚力、铸魂育人的激励作用;加强对红色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红色资源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和传播,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本地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推动红色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与特色乡镇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助力乡村振兴,发挥好红色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条例》是我省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全文共七章56条,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下一步,省委宣传部将结合贯彻落实《条例》,依托红色资源加强宣传教育。省人大常委会将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等多种形式,打好“组合拳”,推动《条例》有效实施。省文旅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内容,在做实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基础、做细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做活红色资源传承利用等方面下功夫,支持红色资源富集地区打造红色点位、完善基础设施、推动融合发展、加大宣传推广,塑造我省红色旅游品牌。

  


原文链接:http://www.jlrd.gov.cn/xwzx/rdyw/202312/t20231227_8857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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