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现将草案和说明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扫描二维码将意见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4年1月11日。感谢您对立法工作的关注支持。
二维码: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示范区范围包括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嘉善县)、上海市青浦区(以下简称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以下简称吴江区)。
第三条建设示范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职责,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执法协同等,畅通要素流动,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
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形成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发展机制。
第六条本省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国家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本省支持在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省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优先试点。本省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第七条本省将各相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省对在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治理体制
第八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第九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
(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联合嘉善县、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四)根据授权、委托等承担其他职能。
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条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共享、信息互通等事项,与上海市、江苏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协议。执委会可以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
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开。协议执行情况及效果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对示范区毗邻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事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共同管理。
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需要,与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区域合作机制。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建设实际,可以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依法授权、委托执委会行使。
执委会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在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事项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上海市或者江苏省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予以公告。
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省和上海市、江苏省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省可以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实施,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本省鼓励市场化、社会化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和治理,发挥其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领域开放合作、协同共治的作用。
第十五条执委会在本省选聘的干部,纳入本省干部选用、比选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省优秀年轻干部专项调研范围。支持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从执委会选用优秀干部人才。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嘉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征求执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构建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加强规划、土地、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
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区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跨区域的各类专项规划由本省有关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联合印发或者共同报批。
嘉善县编制的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等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示范区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九条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管辖权限纳入本省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和及时维护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
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由执委会统筹使用,优先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
执委会在示范区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探索建立总规划师制度,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二十条 示范区应当严格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和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实施分级分类用途管制。
第二十一条本省优先保障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支持涉及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内项目、区域规划的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航道、通用机场以及水利、供排水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申报纳入国家或者省重大项目用地清单,按照有关要求保障用地。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和嘉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指导嘉善县研究制定年度用地计划。
第二十二条本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推进示范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本省支持示范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前提下,推进示范区内毗邻区域空间布局优化、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生态功能提升、农村资源要素盘活,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执委会与相关部门建立跨区域投资项目监管衔接工作机制,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的协调联动。
第二十四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示范区电力、水利、燃气、供排水、交通、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跨区域一体化市政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推进示范区公共交通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布局,加强城镇之间公共交通网以及特色交通系统建设,实现公共交通线路联通。
第四章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在示范区推进下列生态绿色一体化工作:
(一)统一生态环境标准,探索制定优于国家要求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立区域统一的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监控平台,推动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
(三)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标准。
第二十六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执委会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的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以及评估考核制度,加强水源地和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第二十八条 嘉善县人民政府会同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探索建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第二十九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的支持力度;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基地。
第三十条本省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激励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
第三十一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强化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本底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修复,规范增殖放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科普宣传,推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点示范。
本省支持示范区实施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在全国率先建成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五章创新发展
第三十三条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示范区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项目准入标准,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
本省支持示范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产业实施现代化改造提升,推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本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区域内招商平台的沟通联系,完善重点产业链,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合作共赢的区域产业集群。
第三十五条本省支持示范区聚焦重点产业和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推进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鼓励示范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申报长三角科技攻关项目,推进科技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
嘉善县会同青浦区、吴江区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扩大科技创新券对支持项目和服务机构的覆盖面。
第三十六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内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示范区加大知识创新型总部培育和基地建设,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高等院校在示范区设立研究机构,推进示范区科学技术创新。
第三十七条本省支持嘉善县与青浦区、吴江区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八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管理机制,探索财政资金的跨区域统筹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内金融机构依法开展跨区域联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在示范区提供同城化便利服务。
第四十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联合保护和信息共享。
本省鼓励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争议解决机构等为示范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侵权监测、风险预警、证据收集、评估定价、纠纷解决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统一的产业人才评价体系和高端人才评价标准,开展职称联合评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四十二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加快示范区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布局,推动算力、数据、应用资源集约和服务创新。
第六章江南水乡文化
第四十三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根据镇水相依的水乡聚落特征吴根越角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江南运河、太湖-黄浦江、嘉兴-吴淞江等历史文化带,塑造新江南水乡风貌,打造体现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标识地。
第四十四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江南水乡文化保护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定期评估与更新历史文化保护控制线,建设魅力古镇、创意名镇和宜居小镇。
对示范区内江南水乡古镇实施整体性保护。推进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第四十五条本省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江南水乡古镇独特的遗产价值和文化内涵,在古镇内开展下列传承展示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展示馆)、多媒体小型艺术馆、教学工作坊等;
(二)举办昆曲艺术、嘉善田歌、嘉善宣卷、江南丝竹、芦墟山歌等传统音乐、传统戏剧表演活动以及其他体现江南水乡风格的实验小剧场演出、多媒体新型剧种和大中型沉浸式表演活动;
(三)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四)生产、经营传统特色食品,经营民宿等;
(五)研究发掘风俗民情、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等;
(六)其他传承展示活动。
本省支持示范区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在江南水乡古镇居住、就业、创业,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传统文化生活业态。
第四十六条嘉善县人民政府会同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定期举办特色文体节庆活动,创设节日品牌,合作开展地方戏曲振兴、传统工艺传承、曲艺传承发展等文化工程,推动形成示范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
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跨区域联合办赛机制,举办马拉松、自行车、水上运动等跨区域品牌赛事,引导更多高水平、高级别的赛事品牌落户示范区。
第四十七条嘉善县人民政府会同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推进开展与国际、国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等的文化交流和项目合作。
第四十八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推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利用,加强江南水乡文化品牌数字化推广,推进文旅营商服务集成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打造文商旅体融合、区域品牌鲜明、营商环境优良的文旅服务、消费和产业集聚区。
第七章公共服务
第四十九条本省支持在示范区探索实行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公共服务政策,在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养老、住房公积金、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第五十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对落户在嘉善县的各类学校等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统一职业学校招生录取、教学标准和学籍管理平台,开展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十二条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动教师一体化高质量培养,依托示范区教师发展学院等机构,建立智库共享、课程共建、名师联训、品牌联建机制,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线上共享平台,共建优质教育资源库。
第五十三条符合示范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条件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在嘉善县作为注册、执业或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嘉善县就业的上海市、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向嘉善县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应职称;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者确认;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上海市、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在嘉善县就业的,其在上海市、江苏省已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医疗保障同城化,实行示范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和直接结算,推动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统一,推行医保电子凭证一码通。
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医疗机构协作,建立跨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机制,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促进医师跨区域多点执业,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联互通互认。
第五十五条 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在示范区加强养老服务合作,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支持康养基地建设,为异地养老提供便利。
本省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示范区布局设点或者委托管理经营,推动实现跨区域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
第五十六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构建跨区域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支持示范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同城化服务。
第五十七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示范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发跨区域融合公共信用产品,拓展跨区域信用服务应用场景。
第八章法治保障
第五十八条 本省可以根据示范区发展的需要,推动与上海市、江苏省开展协同立法,在示范区有关区域内实施。
示范区推行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执委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十九条执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执委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建立健全示范区统计制度与协作机制。执委会会同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编制、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态和趋势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数,发挥指数的监测、评价和引导功能。
第六十一条本省支持示范区推进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共服务、工程及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协同团体标准采信机制。
本省支持示范区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与标识体系,推动示范区绿色认证协同发展,建设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
第六十二条经营主体在青浦区、吴江区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有地域限制要求的,经嘉善县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确认后,可以在嘉善县从事该行政许可准予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支持本省行政机关与上海市、江苏省相关行政机关加强示范区行政执法协同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常态化联合执法、联合监管、信息共享、执法协助、案件管辖移送等工作。
对青浦区、吴江区行政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嘉善县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将其作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证据使用。
第六十四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在示范区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支持执委会会同上海市、江苏省以及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示范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并推动实施。
嘉善县有关行政机关对相同或者相近行政执法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与青浦区、吴江区保持基本一致。嘉善县有关行政机关为保持处理结果与青浦区、吴江区基本一致,而不能适用本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征求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
第六十五条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加强应急管理协同,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跨区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做好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嘉善县公安机关在跨区域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中,应当与青浦区、吴江区公安机关建立联勤联动、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实行先期到场和协同处置。
第六十七条本省支持示范区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涉案企业合规、审判交流、执行联动、信用奖惩、信息共享、文书送达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开展社区矫正等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效能。
第六十八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司法行政部门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在示范区协作发展,保障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服务需求。
第六十九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上海市、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示范区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机制,统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协同处理的区域标准,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效能。
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协调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油车港镇)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一条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范围包括嘉善县西塘镇、姚庄镇,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吴江区黎里镇。
水乡客厅包括青浦区金泽镇、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镇和姚庄镇各一部分,北至沪渝高速,南抵丁陶公路-纽扣路,西至汾湖大道,东达金商公路。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杜旭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下好一体化示范区这一战略先手棋,两省一市加快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立法。 该项目是立法法修订以来国内第一个综合性、创制性的跨区域协同立法项目,也是两省一市第一时间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受省政府委托,现对《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 2019 年 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 ,设专章要求高水平建设示范区;2019 年 10 月,国务院批复《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 ,明确示范区作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2019 年 11 月,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期间又指出,示范区是制度创新的试验田,党中央支持你们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今年 11 月 30 日,总书记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再次强调示范区要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沪苏浙两省一市结合各自实际,协同制定一部示范区综合性法规,能更好地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落深落实落细。
(二)制定条例是支撑示范区开发建设的需要。2020 年 9 月,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明确了示范区理事会、执委会的职责以及相关授权事项,基本满足示范区初期开发建设的制度保障需求。两省一市在此基础上开展协同立法,将为持续推动示范区开发建设提供更高质量的法治保障。
(三)制定条例是固化已有制度创新成果的需要。四年多来,示范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累计形成 136 项制度创新成果,持续推进 145 个亮点项目建设,同时也遇到一些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解决的问题。为固化已有制度创新成果,化解示范区发展过程中的各类瓶颈问题,争取更多改革创新空间,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保障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立法法规定,两省一市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示范区内实施。浙江省高度重视示范区立法工作,陈金彪副主任专题部署和推动条例起草工作,高兴夫副主任召开专题会并听取条例起草情况汇报,有效推动立法工作走深走实。 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两省一市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成立工作专班,深入两省一市、两区一县相关部门及开发建设单位开展立法调研,围绕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等内容听取各方意见,明确条例框架和制度内容。 草案初稿形成后,两省一市联合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专题研讨会等,并广泛征集智库、专家意见;两省一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征求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逐条逐项研究吸纳;两省一市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和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共同召开立法专题会,明确2024年5 月1日共同施行。
省司法厅按照程序开展立法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与沪苏司法厅(局)、示范区执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对拟修改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草案内容基本一致。在深入调研、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草案,省有关部门和嘉兴市、嘉善县对草案已无原则性分歧意见。12月18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 9 章 72 条,包括总则、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以及附则。
(一)关于总则。草案主要对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目标、政府及部门职责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一是规定草案适用于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规定在“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前提下,实现“三个率先”的建设目标。二是构建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发展机制。三是支持示范区优先试点国家和本省的改革举措。四是明确将各相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第一条至第七条)
(二)关于治理体制。草案为合力推动示范区建设,构建示范区跨区域治理体制的“四梁八柱”。一是明确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二是明确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边界。三是明确执委会可以就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事项清单,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四是对建立区域合作、政府间协议的监督管理和跨区域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等作出规定。五是鼓励市场化、社会化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和治理。(第八条至第十五条)
(三)关于规划建设。草案优化示范区国土空间布局,完善区域一体化空间治理机制。一是对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批作出规定。二是明确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由执委会统筹使用。三是明确用途管制要求,优先保障并统筹安排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四是联合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依托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优化投资审批服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生态环境。草案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联保共治与绿色发展。一是建立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三统一”制度。二是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支持示范区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加强跨界水体联保共治,建立固废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四是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立碳普惠激励机制。五是强化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监测、评估、保护和修复,实施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创新发展。草案有序引导示范区产业合理布局,推动要素资源集聚和高效配置,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一是制定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聚焦产业协同联合制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二是推进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和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建立科技创新券财政资金跨区域结算机制,扩大科技创新券覆盖面。三是以“一区多园”模式建设跨省域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四是建立健全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管理机制。五是支持示范区内金融机构依法开展跨区域联合授信。六是加强知识产权跨区域联合保护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产业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
(六)关于江南水乡文化。草案明确以江南水乡、古镇为依托,强化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打造江南水乡文化品牌。一是根据水乡聚落特征,建设历史文化带,打造文化标识地。二是对示范区内江南水乡古镇实施整体性保护,推进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三是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古镇文化传承展示活动。四是联合打造文化精品,推动形成江南水乡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品牌数字化推广。(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
(七)关于公共服务。草案在教育、医疗、养老、公共数据应用等领域提升示范区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一是建立清单制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机制。二是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对落户在嘉善县的各类学校在开办条件和运行保障上给予支持。三是推进职业教育一体化,实行职业资格、职称、继续教育学时互认。四是推动教师一体化高质量培养,建立智库共享、课程共建、名师联训、品牌联建机制。五是实行异地就医免备案和直接结算,支持示范区建立跨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机制,推广影像资料、检验报告互联互通互认。六是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在示范区布局设点或托管经营,推动实现跨区域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七是构建跨区域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实现同城化服务。(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
(八)关于法治保障。草案聚焦立法、执法、司法、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两省一市开展协同立法,规定执委会可以提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并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协同,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探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推动应急管理协同和警务一体化建设。三是创新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涉案企业合规、审判交流、执行联动等方面加强协作。四是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协作发展。五是建立健全示范区统计制度与协作机制,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
(九)关于附则。草案明确示范区协调区参照适用本条例,明确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水乡客厅的范围,规定条例施行时间。(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原文链接:https://www.zjrd.gov.cn/dflf/yjzj/202312/t20231225_96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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