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民参与作为地方立法之源——学习贯彻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深刻揭示了我国立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取向。我国的立法,从制度上确保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公开原则,对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健全国家立法向地方人大征询意见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法由民立,法为民系。失去人民这个“靠山”,失去民意这个“源头活水”,立法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彻底失去生命力。
为此,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强调,要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贯穿立法始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按照“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实践要求,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渠道,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从民意中汲取营养、从民意中获得推动力量。要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邀请代表特别是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审议,重要法规草案印送全体代表征求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要认真研究吸纳并及时沟通反馈。要完善民意表达平台载体,建立法规征求意见信息矩阵,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立法中的支持作用。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延伸民意触角,将联系点的作用有效发挥出来。加强立法智库建设,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立法顾问和备案审查专家的作用,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要增强公众参与立法实际成效,参与主体上,既要涵盖不同利益群体,也要突出法规所调整的重点对象,特别要重视听取行政相对人、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参与方式上,既要召开座谈会、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也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反馈,形成公众参与立法的良性互动。
人大是人民的人大,立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立法为民理念融入每一次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制定出人民需要的法、人民满意的法。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原文链接:http://www.gsrdw.gov.cn/html/2023/rdxw_1123/22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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