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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9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8-12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刘志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生态环保执法、精确规范治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对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还对推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执法、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工作多次作出重要部署。这些重要指示和重大部署,为我们做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思想认识、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地位作用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牢牢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多彩贵州拒绝污染”要求,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决扛起加强执法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环保执法大检查、“利剑”环保专项行动和“风暴”、“守护多彩贵州 严打环境犯罪”等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对企业违法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进新《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有力的推动了全省环境质量的改善。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我厅高度重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推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职能职责,推动我厅系统相关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同时要求各市(州)参照建立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二是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制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试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新的职责定位,建立完善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制度,推进依法执法。印发了《关于规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执法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市级生态环境局派出的生态环境分局执法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和规范。

  三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制定权责清单,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制定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权力运行,确保依法行政。

  四是初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工作指引》,将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直接与执法监管挂钩,信用好的不查或少查,无事不扰;信用不好的集中力量多查、严查。编制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初步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

  五是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稽查。按年度制定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计划,每年按照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对各市(州)及相关县区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稽查检查。同时,大力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坚持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中查找问题,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执法不规范问题,对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办理的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的进行全面评查,大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执法不规范问题。

  六是坚决防止执法工作“一刀切”。2017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加强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建设的八条意见》,我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问题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禁止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督察工作方案》,将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和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纳入督察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七是积极建立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通过梳理列出一般不开展现场检查五大类企业清单和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的企业清单,实施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坚持对信用好企业的采取不查或少查,对信用不好企业的采取集中力量多查、严查,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方面

  坚持完善监管制度机制,推进生态环境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一是制定我省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为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拟制并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二是保障公众参与权利。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活动,畅通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提高公众参与和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度,制定出台并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等文件。三是全面推进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推进制度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监管执法制度体系,加快梳理现有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制度间的协调性和措施的配套性。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与监测部门衔接配合机制,将监督检查、现场采样、监测分析、行政处罚紧密结合起来,加大对责任企业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出台履职尽责管理规定,引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四是差别化执法。针对义务人不同的违法与守法情况,采取不同的执法方式,建立分类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环境守法水平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执法。对长期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环境管理到位、自身环境行为规范的企业,采取信任模式,减少监管频次,实行抽查制度,重点加强指导服务,鼓励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对污染物排放超标、自身环境行为不规范、遭投诉举报的企业,采取严管模式,加密监管频次,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

  三、关于设立应对企业的奖励制度方面

  积极推进依法建立企业奖励制度。一是大力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信用手段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初步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制定《贵州省企业环境保护诚信管理实施意见》《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初步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制度。有效增强了环境监管的针对性,提升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效率。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制定《贵州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试行)》(黔环通〔2018〕116号),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分为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影响三大类23项指标,并细化了每一项指标的具体评价标准和计分办法。全面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是积极推动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2020年制定实施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明确严格的清单编制、审定、公开程序,并实施动态调整。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原则上只开展非现场监管,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现场检查;细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减免处罚的情形和程序,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鼓励实施多部门联合激励。

  四、推进环保行业培训制度方面

  以健全执法普法制度为抓手,加强企业的普法和培训。一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以现场检查环节为重点,以推进说理式文书为突破,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利用面对面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二是开展“送法入企”活动,与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环境守法培训,发放环境普法读本。要求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要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帮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普法培训。三是针对区域典型行业或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组织专家集中把脉会诊,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帮助企业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营造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同时,积极支持环保企业做大做强,结合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清洁生产等新环保法规、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和培训。

  虽然我省在优化生态环保执法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面对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一是我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与任务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执法力量弱,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手段不全,特别是专业知识、职业素养有待提高;二是服务企业的意识和成效还不理想,帮助企业及时化解存在困难和问题还有不小差距;三是规范执法的一些制度落实还不到位,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规范执法还需要坚持长期抓、反复抓。下一步,我厅将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2021年7月3日

  (1.此件公开发布;2.联系人:李 识,电话:0851-85820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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